广西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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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规范数据要素市场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要素开发利用和流通交易,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自治区层面统筹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政策措施,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和管理工作经费,深化数据要素市
2、场化配置改革,培育公平、开放、有序、诚信的数据要素市场。第四条自治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全区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和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数据确权登记、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重点工作,促进数据要素开发利用。市、县两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和管理工作。在数字广西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数据专家委员会,为全区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和管理工作提供专业意见。第五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市场监管、国资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工作。县级以上网信、公安、国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要素市场的安全监管职责。各级政务部门、财政
3、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服务组织承担收集、产生、加工、使用、销毁数据的安全管理责任。第二章数据处理第六条建立健全覆盖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的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全区的公共数据采集应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原则,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或确认的,一律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第七条各级政务部门和各类公共服务组织应当依托全区统一的数据资源基础设施所提供的服务功能来实现本地区、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归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开放等大数据应用活动。第八条各级政务部门和各类公共服务组织按照应归尽归、有条件使用原则,通过物理汇聚与逻辑接入两种方式,及时向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归集公共数据。第九条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
4、立健全公共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强化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实现问题数据可追溯、可定责,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第十条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同级政务部门和各类公共服务组织制定年度公共数据开放重点清单,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或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公共数据。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应用创新大赛、补助奖励、合作开发等方式,支持利用公共数据开展科学研究、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就业、产业、投资、消费、贸易等重点领域,促进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深度融合应用。第三章数据
5、权益第十二条探索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和市场化流通交易。第十三条按照急用先行、循序渐进的原则,探索建立统一高效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规范数据产权登记管理。自治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全区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平台,推动实现与国家和省级数据产权登记平台的系统互通、结果互认。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数据产权登记工作。第十四条探索数据产权流通模式,建立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数据产权流通体系,规范数据产权流通监管。第十五条建立健全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发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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