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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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平南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有关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资2023)3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平南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社会团体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平南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
2、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绩效评价、资产报告等管理活动。第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第四条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加强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协调解决行政事业性国
3、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制定平南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并适时调整资产配置标准,批复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配置资产;负责按规定程序对限额资产管理事项进行审核审批;负责牵头编制全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等。第七条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本乡镇(街道)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管理等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有关资产购置、处置等
4、事项,调剂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低效、闲置资产,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负责并督促本部门及所属下级单位按规定缴纳资产处置收益;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和指导,并按时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县财政局。第八条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按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
5、三章资产的配置第九条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资产的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第十条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一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第十二条各部门、各乡镇
6、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第四章资产的使用第十三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有关规定,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
7、策,由主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第十四条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第十五条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职责。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
8、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第十六条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部门、本乡镇(街道)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在确保单位履行行政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交予其他单位、企业或公民使用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国有资产的临时或有限期无偿借用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将闲置或不便调剂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土地等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交予承租人使用,并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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