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息之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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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利息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利息的规定是零碎的,尚未形成逻辑自洽的完善体系,理论研究也似乎无暇顾及利息问题。可是,利息在实务中随处可见,如何对待并解决之,应当立刻着手研讨。本文系梳理、思考利息及利息之债的尝试之作,就教于大家。一、利息及利息之债的基本理论在实务中,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货币之债通常应附有利息。所谓利息,是指债务人为让与以金钱形式存在的资本使用权而应当支付的报酬。报酬的数额应当根据使用期限的长短来计算,并且大多(不是必然的)以资本的百分比(利率)表示。利息之债,有以每期产生的利息作为标的的(单利),也有以各期具体的利息所衍生利息作为标的的
2、(复利)。利息原则上按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故利息之债是种类之债,只不过是具有按一定比例确定基准的特点罢了。利息的产生不以债务人违约为要件,而罚息、逾期利息虽然含有利息的字样,但因其以债务人拒绝还本付息、迟延还本付息为成立要件,故均非利息的范畴,而属于违约责任的系列。至于是违约损害赔偿还是违约金,既有赞同前者的,也有主张后者的。根据中国法及理论关于违约金的概念,将逾期利息界定为违约金,更为贴切。当然,在逾期利息不具有惩罚性时,违约损害赔偿与违约金在本质上一致,在这个意义上,如何称谓似乎无关紧要。其实,由于民法典允许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应违约方请求并举证证明成功而调整(第585条第2款),而违约损
3、害赔偿却无此浮动的效能,因而,采取违约金说更有价值。当然,对于逾期利息的体系归属,也可以考虑另外一种思路,即承认它具有双重属性利息和违约金。认其为违约金,在构成要件和数额调整等方面适用违约金规则;认其为利息,可在主从关系和金融管制等方适用法律关于利息的规定。承揽合同中有报酬、租赁合同中有租金,但此处的报酬、租金不属于利息的范畴,因其非为使用本金所产生的对价,而是承揽人完成工作所应得的对价、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租赁物而应支付的对价。报酬属于承揽合同关系的组成部分,或日承揽合同关系这种广义之债中的狭义之债的组成部分,而非承揽合同关系的从属关系,适用广义之债、狭义之债的抗辩及抗辩权,不适用主从关系的抗
4、辩及抗辩权。而利息问题适用主从关系的抗辩及抗辩权,以及本金与孳息间关系的规则。租赁合同及租金的问题也是如此,不再赘述。关于利息的意义有两种观点,其一是对价说,其二是法定孳息说。按照对价说,利息乃使用本金的代价,或日收益。可从以下几点把握该说:(1)利息之债以本金之债为前提,并从属于本金之债。因此,没有本金之债的终身定期金之债,就没有利息。(2)利息乃使用流动资本即金钱或其代替物的代价,使用固定资本即非代替物的土地、建筑物、机器等所生代价如地租、房租、租赁金等对价并非利息。(3)利息系使用本金的代价,即法定孳息,因此,本金的偿还金、分期付款金等金钱并非利息。再者,逾期利息属于损害赔偿,也不同于利
5、息。(4)利息按使用本金数额的期限以一定的利率计算确定。因此,同系使用本金的代价,而不依利率计算的,如酬谢金、酬金,均非利息。而且,与利率相关联的利息和本金均为代替物,利息应为同一种类的代替物。不过,有不少专家学者认为,本金和利息均为代替物时,即使不是同一种类,只要按比例计算,就也是利息。这显然是最广义的利息说,中国法借鉴之与否,需要思考。因为若承认之,则对不同种类的本金和利息都要适用关于利息的规定。对价说虽可解释约定利息,但就法定利息而言,因其不以本金的使用为绝对条件,只需本金的存在即可,是否使用本金,在所不问,也就难谓利息系使用本金的代价。根据法定孳息说,所谓利息,乃基于本金数额及其存续期
6、限,依一定的比例,以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为给付的法定孳息。分解开来有以下三点含义:(1)利息为法定孳息之一种,系基于本金债权而产生的收益,如股息红利。(2)利息是以本金数额及其存续期限,依一定比例计算的收益。所谓一定比例,是指本金的成数,也就是利率。利息二本金义利率X期限。由此可知,利率乃利息之债所必备要件,而利息的多寡又与利率的高低、期限的长短成正比。(3)利息为本金所生利益,故利息以与本金同一种类较为妥适;若不同种类,亦无不可,但仍须受到最高法定利率的限制。例如,借钱可以实物大米给付利息。又因利息须依利率计算,故利息必须以代替物给付之,通常多以金钱给付之。从利息牵连的当事人关系的角度看,利息作
7、为媒介形成利息之债。利息之债从属于作为本金之债的金钱之债,其数额取决于金钱之债,其消灭的原因之一是金钱之债消灭。利息债权不是本金债权的一部分,而是个别的债权。只是利息债权以本金债权为前提,并从属于本金债权。至于本金债权的处分是否伴随着利息债权的变动,与利息之债的性质和种类有关。利息之债,依其法律性质,区分为基本权利息之债与分支权利息之债。前者是指未达履行期限的利息之债。此种利息债权从属于本金之债,为本金之债的从债,表现为:发生上的从属性,即须有本金之债的存在,才有利息之债;转移上的从属性,即本金债权转移时,利息债权也随同转移;效力上的从属性,即本金债权的担保亦为利息债权的担保;消灭上的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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