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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及基层场站。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单位(班组)在生产经营活动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制度。环境污染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制度。第四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第
2、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为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六条生产运行部门负责设备事故的管理。第七条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安全事故的管理。第八条综合办公室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待遇的落实,负责牵头组织工伤保险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及对责任者的考核、处理。第九条综合办公室参与事故的调查,并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和对事故的处理进行监察。第十条其他部门参与职责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处理。第三章事故分类及等级划分第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所属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第十二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
4、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IOo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IoOO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1. 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
5、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IO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 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五)轻微事故,是指造成IOOO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章事故的报告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公司领导报告。第十四条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都应按上述制度报告。第十五条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工业生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
6、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六条发生事故,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六)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七条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第五章事故应急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
7、现场;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后,公司或公司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二十一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六章事故调查第二十二条发生的事故,无论大小均应坚持按照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
8、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原因查明后要以文件、简报等形式通报全公司,组织员工学习,吸取事故教训。第二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第二十五条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涉及公司与承包商双方单位的事故,由双方共同组成调查组。第二十七条调查组成员应当由质量安全环保部、生产运行部、工程技术部、综合办公室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根据国家制度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报告。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
9、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缺陷。(二)确定事故责任者,包括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并从中确定主要责任者。(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四)对于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责任时,应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三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10、;(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七章事故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事故、事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二)主要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责任。(三)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
11、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四)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包括对下属单位监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事件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第三十三条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业务分管负责人的责任:(一)发布的指令、决定或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二)未建立、健全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制;(三)未组织制定或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未按制度设
12、置安全环保监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环保监管人员;(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不到位;(七)对事故、事件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整改或防范措施不力;(A)未组织制定或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事故、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九)事故、事件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次生事故、事件;(十)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作业;(十一)违反制度超能力、超负荷、超定员赶工期、抢进度、组织生产及工程建设;(十二)批准不符合规范的设计或擅自更改设计,致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十三)批准购买、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十四)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13、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十五)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及工程建设;(十六)对资产没有进行安全环保评估或安全环保评估不合格而进行收购、兼并、租赁;(十七)批准建设或者引进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十八)在生产经营管理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十九)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擅自批准停用、闲置或者拆除污染治理设施;(二十)在组织群众性集体活动时,缺乏周密部署,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事故的;(二十一)不按制度程序审批,派长途车、旅游车、婚丧用车,发生事故的;(二十二)批准将本单位车辆借给其它单位、个人使用或借
14、用其它单位车辆发生事故的;(二十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道路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第三十四条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业务分管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责任:(一)项目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而批准立项或下令开工建设,未通过安全评价而批准初步设计或下令开工建设;(二)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建设过程管理不善、监督不力;(三)设计上存在错误或缺陷;(四)对发包或委托的项目,提供的作业场所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五)未及时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停工措施不当、超负荷生产,不具备
15、生产条件仍组织开工生产,事故、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七)未按制度组织对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环保设施进行检验、检修,设备有缺陷、无有效防护设施或超期限运行;(A)在制造、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工作中出现错误或缺陷;(九)质量把关不严,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虚假材料;(十)购买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环保检测仪器;(十一)未按制度制定员工安全环保培训计划,相关岗位人员未按制度取得相应资质上岗;(十二)在公司安全环保专项或安全生产费用规模内,对隐患治理项目未予立项或未组织整改;(十三)未按制度开展安全监督工作;(十四)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第三十五条发生事故、事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单位有关操作服务人员的责任:(一)不遵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无证或者未按制度持有效资格证擅自上岗操作;(三)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活动;(四)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五)按有关要求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而未履行监护职责,或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六)未对已发生的事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七)擅自拆除、挪用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