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当事人合意范围的界定与内容合并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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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当事人合意范围的界定与内容合并条款一、问题的提出在中国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最初的文本中,曾经设置了一个重要的法律条文,对应合同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制度,也就是“内容合并条款”。2017年8月8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同编(草案)(民法室内稿)第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前向对方所作的允诺,对方有理由相信其为合同内容的,该允诺视为合同条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在2018年3月15日“民法典合同编征求意见稿”第28条中得到维持,不过在表述上有重要变化:当事人一的订立有重大影响,对方有理由相信其为合同内容的,该允诺视为合同条款。上述规定在合同法的理
2、论与实践层面上均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为订立合同进行缔约磋商的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得缔约机会,往往会向相对人作出各种允诺,以此来吸引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但在双方正式订立合同的时候,先前的允诺往往又未被纳入合同的正式文本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往往会存在重大分歧。一旦发生诉讼,一方当事人会拿着载有对方当事人先前作出的各种允诺的文件材料作为依据,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而对方当事人会提出,相关内容并未被纳入合同文本中,双方当事人对相关事项并不存在合意,的后续版本以及最后通过的民法典文本中,也都不再见该条款的踪迹。导致上述条款被删除的一个可能原因是来自学界的批评。有学者认为这一条
3、款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意溢出合同书所设定的范围。如果将当事人的合意范围与一方当事人的合理期待相挂钩,这会导致合同的内容具有太大的不确定性,有损于合同预期的稳定性。特别是在涉及债权让与、合同关系的概括承受时,只看到合同书的受让人将承受不可预知的风险。这一批评不可谓没有道理。但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草案)的这一条文从来源上看,显然脱胎于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3条。该条规定在2020年底民法典实1实务上也具有重大影响,中国民法理论如何解读民法典编纂中对相关条款的纳入与删除,以及在特定场景下的保留,这些问题都值得研究。更
4、加重要的是,民法典第473条第2款关于要约邀请的规则,修改了此前合同法第15条,采取了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的表述。这一规定与当事人合同范围之界定的条款的关系,应该如何理解,也值得深入研究。此外,在合同实践中,当事人为了避免涉及当事人合意范围的相关争议,往往会在合同中加入所谓的“内容合并条款”,以实现对合同内容的锁定和缔约磋商阶段的各种允诺的排除。对于此类条款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是否应该视为对当事人有重大影响的条款,从而适用格式条款控制规则,也不无争议。本文拟结合上述问题,针对中国民法典中的合同范围之界定的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内容合并条款展开初步研究,用以确立民法典
5、编纂后中国合同法针对这一问题的理论框架与解释论路径。二、司法解释规则的属性及其一般化的可能性以前文提到的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3条作为本文讨论的切入点是合理的,因为该条非常鲜明地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一条文的字面表述来看,相关“说明和允诺”是否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正式文本,对于认定其是否构成合同内容,并不产生决定性影响。只要符合法定的前提条件,合
6、同书以外的内容,仍然可以被纳入当事人合意的范围之中,成为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据此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毋庸讳言,这一规定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以及实务上的重要性。但由于我国民法学理上对这一司法解释规则,从整体而言缺乏深入研究,这导致了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这一条款的规定是否可以“一般化”为合同法层面上的一般性规范学界存在重大的理论分歧。反对论者坚持认为这一规则是一种例外性质的、特殊的规定,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因此不宜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予以一般释规则非常严格地限定了其适用的前提条件。也即第一,必须是涉及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第二,相关说明和允诺必须具体确定;第三,相
7、关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了这些前提条件,才允许将其作为合同内容。之所以需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领域设立这一特殊规则,论者认为,这与近年来我国房地产销售市场中出现的严重的供需失衡,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开发商)与买受人(消费者)之间缔约能力严重不均衡,且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往往采用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文本,消费者很难要求开发商将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写入合同书等等诸如此类的因素有关。化。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在于,这司法解笔者认为,对此仍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首先,某一规则的适用带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并不一定意味着相关规则具有特殊的、例外的属性,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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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 当事人 合意 范围 界定 内容 合并 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