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关分流人员和部队转业人员职称评审(聘)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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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机关分流人员和部队转业人员职称评审(聘)实施办法(试行)为加快推进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保障省内特殊人才科学转岗定职,进一步明确机关分流人员和部队转业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聘)政策,充分发挥职称“杠杆”支撑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一)机关分流人员:在机构改革或人事调整中,从我省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或相关机构调转分流到省内各级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申报评审(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或其他法定行政编制管理人员。(二)部队转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安置规定及程序,转业安置到省内各级企事业单位,从事专
2、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申报评审(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部队转业人员。其中,在部队期间已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部队转业人员,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其可凭现有职称证书按照我省各系列职称评审实施办法规定,申报参加上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评审(聘)。二、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二)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及语言能力。(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必需的身心条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五)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量。(六)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1 .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2 .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在处分期内的人员。3 .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4 .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三、标准条件对机关分流人员和部队转业人员申报评审(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结合其转入方式及所聘岗位实际,依据其业绩贡献、专业、学历和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聘)。机关分流人员和部队转业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是指截止到申报年度的上一年的12月31日。(一)中级1熟悉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新工作方法,独立开展工作。5 .能够独立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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