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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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试行)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3)15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我省人才评价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评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民营企业中知名度高、行业领先、贡献突出、诚信守法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二、层级设置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称设置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高级经营管理师、正高级经营管理师。三、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
2、神;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合法经营三年以上,并讲求诚信,依法纳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本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时间满1年以上。(二)单位依法纳税并给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三)上年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用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对于省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年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用工人数放宽至50人以上。四、业绩条件(一)正高级经营管理师申报正高级经营管理师的人员一般应取得高级经营管理师(原民营企业高级经济师)满5年,且所在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上年度利润达到4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利润累计达到1亿元以上;(2)上年度上缴税费达到3000万元以上,近三年累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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