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删除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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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删除权所谓删除权(right to erasure),是指在符合规定条件时,作为信息主体的个人所享有的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删除所处理的其个人信息的权利。从比较法来看,不少国家或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或个人数据保护法都明确规定了个人享有删除权。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上也已规定了信息主体即个人针对处理者的删除权。网络安全法第43条中第1句规定:“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037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
2、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仅如此,一些法规和规章还规定了处理者主动删除个人信息的义务。例如,国务院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国家网信办颁布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20条规定:”儿童或者其监护人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的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包括但不限于
3、以下情形:(一)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二)超出目的范围或者必要期限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三)儿童监护人撤回同意的;(四)儿童或者其监护人通过注销等方式终止使用产品或者服务的。”在总结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借鉴比较法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为充分满足我国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需要,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对信息主体的删除权作出规定,该条共分两款,其中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4、(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三)个人撤回同意;(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规定个人享有删除权的同时施加给个人信息处理者以删除义务,这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删除权更好地保障了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享有的决定权;另删除权也是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两项基本原则即合法原则与目的限制原则的贯彻落实。为了理论界与实务界更好地理
5、解并正确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删除权的规定,本文将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并结合在该条起草过程中的争论,对于删除权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主要研究的问题包括:删除权与被遗忘权的关系;删除权与同意的撤回及网络侵权责任中的通知删除规则的区别;删除权适用的情形与要件;如何实现删除的效果;删除权被侵害的法律责任等。一、删除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删除权与被遗忘权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的概念最早是由2014年欧盟法院在针对西班牙的“冈萨雷斯诉谷歌案(Google-Gonz lez )所作出的判决中提出的。在该判决中,欧盟法院认为,作为数据控制者的谷歌公司对于其处理的第三
6、方发布的带有个人数据的网页信息负有责任,有义务将其删除。如果数据的使用超出收集或处理数据的目的,或者数据不完全、不正确、不相关,或者超出储存时间,或者存在强制性合法理由时,数据主体就享有“被遗忘权”,这种权利的享有不要求数据对数据主体造成伤害。该判决由此确立了欧盟法上的“被遗忘权”概念。2018年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了被遗忘权。依据该条第2款规定,如果控制者将符合该条第1款条件的个人数据进行了公开传播,则其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方式予以删除(包括采取可用的技术手段和投入合理成本),控制者有责任通知处理此数据的其他数据控制者删除关于数据主体所主张的个人数据链接和复制件。这就是说,控制
7、者并非仅仅是删除自己所控制的数据,还要对其公开传播的数据负有通知其他第三方停止利用、删除的义务。2015年,在我国发生了第一起被遗忘权纠纷案件,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任甲玉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该案引发了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被遗忘权的关注和讨论。在该案中,原告曾经与无锡陶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过合作,网上存在不少关于该合作关系的信息。原告认为,其与陶氏公司的合作已经结束,且因该公司在业界口碑不好,经常有学生退钱,故如果有学生及合作伙伴搜索其名字,从百度页面看到搜索结果会误以为其与该公司还有合作,该不良搜索结果会影响其就业、工作交流及日常生活,这样的搜索信息应当“被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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