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燃气热水锅炉采购项目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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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燃气热水锅炉采购项目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第二章前附表7第三章采购需求12第四章投标人须知15第五章开标和评标须知25第六章评标细则29第七章合同条款35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40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项目概况兰溪市人民医院燃气热水锅炉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浙江省“政采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10月27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JZ1ZC2023099项目名称:兰溪市人民医院燃气热水锅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450000最高限价(元):450000采购需求:采购内容简要技术要求、用途数量预算金额(万元)备注燃气热水锅炉详见采
2、购需求1项45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浙财采监201324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且未被“信用中国”(or)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口无;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0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0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口工程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
3、明函:口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口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承接,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口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1y,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Z%;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口要求合同分包,提供分包意向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一/%,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
4、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3、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相关的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政策;执行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等政府采购政策;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三、获取采购文件1、获取时间: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至2023年10月27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2、获取地点(网址):浙江省“政采云”平台获取采购
5、文件3、获取方式:供应商自行登录浙江省“政采云”平台(网址)获取采购文件(供应商线上获取采购文件的流程:供应商登录浙江省“政采云”平台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模块,点击左侧菜单的【获取采购文件】,点击对应项目的【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按钮,填写获取采购文件申请信息后,点右下角【确定】按钮提交)。4、售价(元):0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10月27日14:30时(北京时间)投标地点(网址):开标时间:2023年10月27日14:30时开标地点(网址):采购意向公开链接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
6、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3)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3)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3)8号)已分别于2023年1月29日、2023年2月1日和2023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3)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一项目采购一询问质疑投诉一
7、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一项目采购一询问质疑投诉一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一在线办理。3、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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