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制度革新的价值立场与核心问题.docx
《行政复议制度革新的价值立场与核心问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复议制度革新的价值立场与核心问题.docx(3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行政复议制度革新的价值立场与核心问题曹鎏(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博士)2020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布。确保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成为行政复议法修改的核心目标,亦是行政复议制度实现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回应法治政府建设需要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主渠道作用的逻辑建构与制度回应的最优方案,构成理论研究持续创新发展的基本依托。基于此,本文将围绕主渠道的基本价值追求,对修法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未能达成共识且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进行梳理、总结并
2、回应,以探寻激活行政复议制度潜在优势以及破解修法症结的突破口,进而在法治轨道上完成对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的再造。一、功能定位: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行政复议性质功能定位之争贯穿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发展的始终。理论上,行政复议的性质体现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选择,而性质影响功能,功能决定定位,三者紧密相连但不能混同。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发展的历程来看,在法治建设发展的不同阶段,行政复议性质功能定位随之娘变。虽然学界对此的争论从未停止过,与其说法释义学的探讨重在追求逻辑的自洽性,不如说演进历程本质上构成法治发展不同阶段行政复议所承载使命的与时俱进回应。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
3、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议指出:“要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由此可见,主渠道目标充分反映出行政复议所承载的政治使命,亦根植于当前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时代背景之中,依靠行政复议来化解行政争议解关系和公法秩序,让行政复议在法治政府建设、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法治社会培育方面承担更加重要的使命。总之,主渠道目标对行政复议制度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决社会治理难题,通过行政复议来重塑官民(一)主渠道之解析理论上,行政复议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既是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先天优势决定的,也体
4、现了行政复议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主渠道作用发挥应当立足于两个维度。首先,行政复议在整个多元纠纷化解体系中的地位。从现实国情看,主要涉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以及信访等多元化解行政争议机制的贡献度比较问题。所谓主渠道,要求行政复议能够吸收大量行政争议并体现为量化标准,即行政复议案件量应当数倍于行政诉讼案件量,并且广泛吸纳和分流信访案件。行政复议应当成为行政争议进入行政诉讼的过滤器以及流入信访的分流阀。作为行政系统内的“民告官”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要发挥主导性救济功能,就必须强化其吸引力和公信力,让老百姓自觉自愿首选复议维护自身权益。其次,行政争议进入行政复议程序之后,争议能否得到实质性化解,满足老百姓
5、的正当权利诉求,这反映了行政复议化解争议的质效。主渠道意味着大量争议进入复议后又能终结于复议程序中,实现诉源治理,把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之中。有学者指出:“在行政主导体制下,政府具有统筹调度的资源配置优势,行政复议能够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一体化解决群众隐藏在法律诉求后的真实利益诉求,从而真正实质性化解争议”,这构成主渠道的现实逻辑。同时,作为在法治轨道上的争议解决机制,行政复议通过“依法维权”进而实现“依法维稳”,实现纠纷化解法治逻辑和政治逻辑的有机融合,促进了案结事了和定分止争的一体推进。此外,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深入,新发展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任务就是要促进合法
6、行政与良好行政相融合,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一体推进,这对裁决机关在个案中对行政决定审查强度和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相较于行政诉讼以合法性审查为原则,行政复议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合理性,其具有解决个案正义的天然优势,能够通过穿透式监督实现对依法行政的倒逼与提升。鉴于我国现阶段行政争议的特殊性,中华传统“和合文化”的延续与发展,以及行政内部监督在实质性化解争议方面的优势等诸多因素,共同决定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但在修法过程中,关于“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应否直接写入立法宗旨,则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引入主渠道的法律表达非常必要。在立法上明确主渠道作用,这既构成
7、对新功能定位逻辑基础的阐释,又强调了复议制度革新的主线以及复议法实现内涵式发展必须完成的理念更新及制度回应。(二)“行政司法”之回归行政复议的法律属性是什么?从1990年出台行政复议条例至今,学术界主要形成了 “司法说” “行政说” “准司法说”以及“行政司法说“四种观点,其中的“行政司法说“并非新观点。在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初期,有学者就提出“行政复议虽然仍属于行政系统的活动,但它与一般的行政管理活动不同,属于行政司法(裁决)的范围“,我国早期的行政法理论,一般也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其中行政复议被纳入行政司法范畴。在主渠道目标导向下,行政复议的行政司法属性之重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复议 制度 革新 价值 立场 核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