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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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认定和核销行为,健全完善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的国资监管体系,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和XX市XX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政办发2023)X号)等规定,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国资管理中心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区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定和核销不良资产的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区属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以及按财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等,包
2、括坏账、存货、投资、待摊费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担保和其他等损失。第四条区属企业应建立健全有关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决策和执行机制,明确具体工作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落实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加强指导、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第二章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第五条区属企业应定期对本级及所属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预计潜在损失,合理计提相应资产减值准备。当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无论是否已计提或提足资产减值准备,都应按本办法对该项资产进行财务核销。第六条区属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不良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具体包括:(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
3、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二)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实物资产报废、报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第七条区属企业对不良资产损失的证据,应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承担企业专项财务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确认。第八条区属
4、企业核实和认定不良资产损失,按下列要求进行内部审核:(一)企业内部职能部门经过取证、核查后提出报告,说明形成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并对资产损失提出处理意见;(二)资产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或难以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并出具鉴证意见书(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应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提供相应法律文件);(三)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由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并形成资产损失核实和认定的书面决议。第三章资产损失的核销权限和程序第九条区属企业核销不良资产损失,应严格按管理层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核销。(一)企业单笔或单项资产损失200万元(含)
5、以上的,以及情况复杂、难以把握的非正常不良资产核销事项,经区国资管理中心单项备案审核后,报区政府核准;(二)企业限额以下的不良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由区属企业决定,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上一年度不良资产损失核销情况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S)企业合并、分立或改制重组等依法改变组织形式涉及资产损失核销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履行上报备案、核准程序。第十条区属企业核销不良资产损失,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并遵循以下基本工作程序:(一)发生事实损失的企业内部相关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
6、、法务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三)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四)按照资产损失核销权限和企业内部核批办法,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同意核准或上报核准确认,并形成会议纪要;(五)根据企业相关会议决议、上级批文及相关证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第十一条区属企业按规定上报不良资产损失核销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不良资产损失核销情况报告;(二)资产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三)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
7、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鉴证报告;(五)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相关决议纪要;(六)区属企业不良资产核销事前备案表。第十二条区属企业汇总上报年度不良资产损失核销情况,应填报区属企业年度不良资产核销备案表,并随附情况报告、决策文件、不良资产明细清单、认定依据等备案资料。第十三条区国资管理中心对区属企业不良资产损失核销事项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必要时到企业实地抽查、重点核实,或委托中介机构复核。第四章资产损失的核销依据第十四条区属企业投资损失(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其他投资)、坏账损失(应收与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委托贷款与其他应收款)依据下列证据核销:(一)上市流通的金融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取得有关交易
8、结算机构出具的合法交易资金结算单据。(二)对外投资和应收款项发生事实损失,被投资单位或债务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取得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被投资单位或债务单位依法注销、吊销或责令关闭的,应取得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和清算完毕证明。(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以及其遗产已清偿完毕或确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四)涉及诉讼的,应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书。(五)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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