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同中作者权益保护的规则取舍与续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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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合同中作者权益保护的规则取舍与续造一、问题的提出著作权合同在法律规制上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的特点之一,体现在作者权益保护问题上。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合同规则的制度目标,都致力于提升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的效率,以及如何以合理成本实现权利变动信息的公示,以避免知识产品的经济价值因流转中交易成本过高而减损。相比之下,除实现上述立法目标外,域外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合同规则,关注更多的则是如何保障特定一方当事人的权益。这种特殊的制度安排乃因版权产业的特点所致。多数作者创作作品的目的,都是通过将作品许可或转让给他人使用而从中获得经济收益或社会声誉,但自印刷术时代至今,作者都必须借助传播者的力量方可能从市
2、场中获得收益。虽然如今互联网的普及使作者在技术上获得了独立于传统出版者的传播渠道,但其要想从海量内容中被网络用户关注和选择,仍然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新兴传播者的专业化支持。特别是在人工智能与互联网深度结合以后,算法逐渐起到了帮助甚至替代网络用户选择和获取内容的作用。互联网平台在算法技术的加持下,也已经取得了比传统出版者和广播者更大的优势,亦由此被认为在著作权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并导致作者在合同的缔结与履行过程中遭遇不公平待遇。在我国著作权市场中,作者难以通过著作权合同获得合理收益的情况不但屡见不鲜,而且由于著作权法中缺乏保护作者权益的基本规则,致使作者无法找到直接的法源基础而难以借助司法
3、手段维权。运营网络文学平台的“阅文集团”在2020年为作者拟定的格式合同,就曾因著作权归属和收益分成比例等条款设定得过于苛刻而广受质疑,但众多参与缔约的作者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却找不到能够明确用来约束平台方的合同限制规则,只能依靠集体“断更”这种“自力救济”的方式表达抗议。而在音乐著作权领域,音乐作品的作者无论是对本应替代自己集中行使权利的集体管理组织还是与之直接缔约的互联网平台,都发现自身利益难获保障。传播者或者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一次性获得所有权项,使作者丧失了利用作品的其他平台和途径;或者直接要求版税收益以被许可方的最终决定为准,作者无从获知作品在著作权市场中的真实价值。更为特别的是,我国网络服
4、务提供者与作者的合同关系,大多建立在作者直接授权的基础上,双方皆未优先考虑利用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缔约。由于缺乏著作权中介服务机构以集体协商的方式介入著作权交易,分散的作者所面临的缔约地位不平等问题显得更为突出。上述问题爆发式增长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著作权合同法律体系缺乏保护作者权益的基本规范。虽然知识产权学界对此问题早有关注和呼吁,但无论是系统性的学术研究还是立法调整都没有全面启动。而且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针对著作权合同领域的诸多实质不公平问题,作者和立法者都较为一致地将注意力放在通过增加或调整著作财产权配置来实现实质公平,却从未考虑在著作权合同领域有所作为。实践中,也正是因为著作权合同规则的
5、缺位,导致我国产业分工日趋复杂化的著作权市场难以通过合同制度加以规范,产业主体更倾向于寻求政府部门的介入,试图借助公权力来解决本应在私法范围内解决的问题。相比之下,世界上诸多制度先行国家已经规定了较为全面的著作权合同制度对作者权益加以特别保护。有鉴于此,有必要从两个方面探寻如何在著作权合同中合理保护作者利益。首先,何种类别的作者权益需要在著作权合同领域得到特别保护。此处所指作者之“权益”,显然不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由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格权和财产权,而是针对作者在著作权合同中的“具体人格”所提供的特别保护。历史上关于著作权合同制度的讨论中,作者权益主要体现于保障作者在缔约后与作品法律关系的延续,包
6、括但不限于限制著作权变动和保护作者从后续收益中合理受偿等。但上述权益的保障是否合理和必要,域外制度变革过程中的争议一直延续至今。我国需要对现代著作权法三百年来保护作者权益的制度经验加以梳理和甄别,方可界定符合我国产业和制度特色的作者权益范畴,并在我国著作权法中通过法教义学或立法途径加以增补。其次,何种保护作者权益的规则类型能够在本土著作权制度体系下发挥作用。著作权合同作为私人创制的作品交易规则,一方围绕著作财产权法定类型及其限制展开,例如增设“二次获酬权”或者调整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另一方面直接受合同制度约束,但这种约束主要来自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定,缺乏对著作权合同特殊性的针对性规则。因此
7、,著作权合同的调整方式,也一直采取权利限制和合同限制两种模式。两种模式如何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取舍,以及任意性规则和强制性规则如何分配,都需要根据本土制度基础的路径惯性加以定制。特别是在著作权合同日益成为塑造著作权商业模式关键工具的今天,合同内容及其效力对作品使用效率已产生决定性影响,如何避免以保护作者为名不当限制合同自由而阻碍产业发展,也是恰当构建作者权益保护体系的重要前提。二、作者权益保护的争议与困境著作权合同领域对作者权益的特别保护立法有着悠久的历史。自1710年作为现代著作权法开端的英国安妮女王法开始,保障创作者依靠著作权获得经济收益就是著作权法的重要目标,版权法体系和作者权法体系概莫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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