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容许性的刑法逻辑及限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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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物临床试验容许性的刑法逻辑及限度人类正在经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最为严重的全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2019年末开始暴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传播力强、致死率高,无特效药物,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我国在付出巨大代价的基础上有力扭转了疫情局势,保护了全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但在世界范围内,新冠病毒疫情已蔓延至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累计造成超过500万感染者死亡。而且,疫情仍未出现收缩趋势,对整个人类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人类与传染病斗争的经验来看,初步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这样的传染病疫情可以依靠国家的隔离政策及个人的良好卫生习惯,但真正能够有效平息疫情的还得依靠包括疫苗在内的
2、特效药物。特效药物虽然重要,但却不能简化研发步骤,其理由在于药物需通过临床试验才能获批上市,而临床试验需要符合严格的法定要件及程序。那么,如何确定药物临床试验的法律边界,则是刑法理论和实务所临的重要课题。本文尝试在分析药物临床试验刑法规制根据的基础上,探讨各个阶段药物临床试验容许性的刑法逻辑及其限度。一、药物临床试验的刑法介入根据医学总是在逐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获得发展。包括疫苗在内的药物研发,时间漫长且成本昂贵,研发周期从几年到几十年不等,需顺利通过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才能获批上市。临床前研究包括理论研究、实验室构建、细胞试验、动物试验等环节。通过临床前研究筛选出一些可能有效的药物,在确定
3、备选药物之后会进入临床试验。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治疗管理规范第68条,所谓临床试验是指“任何对人(患者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药品在上市前必容就是审查是否已通过临床试验,可以说临床试验是整个药物研发中最为重要的环节。(-)药物临床试验的利害悖论药物临床试验的效果直接决定着新药研发的成功与否,对医学的发展与进步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极大地提升了人类的健康水平。不规范、不科学的人体试验,会让无效甚至是有害的药物轻易进入患者或健康人员体内,从而造成药害灾难。医学的发展以及公共卫生的改
4、善离不开规范的、科学的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以人为对象,使用的都是仍处于研发阶段的药物,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安全隐患。首先是受试者的个人安全问题。失败的或不符合规范的临床试验不但不能治好受试者的疾病,而且会侵害到受试者的健康或生命。其次是人类群体的安全问题。随着科技社会的到来,尤其是与基因有关的临床试验所带来的风险已经超出了个体风险范围,往往会带来危害人类遗传安全或物种安全的全人类风险。法国为了保护人类安全,在其刑法典中增设了 “反人类及人种之重罪”,这些规定不仅涉及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而且涉及对人类安全利益的保护,使得“人类安全利益”真正成为了刑法的保护法益。再次是人类尊严问题。人类尊严是现代人权
5、的由来根据,已超出了传统意义上个人法益与社会法益的范畴,是一种新型的社会法益。其理论根据主要源自康德的哲学思想,即始终都要把人看成目的,而不是把人仅仅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人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所以才拥有尊严。关于制造克隆人或生殖性基因编辑的临床试验侵害到人的物种统一性、人的非商品性以及人的不可替代性,其所侵害的法益就是人类尊严。(二)药物临床试验研究者的利益冲突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如受到相关企业的经费资助,或刚好是自己的创业项目,则研究成果与自身的经济利益紧密相关。比如,研究者拥有委托企业的股票,新药研发成功,有利于企业发展,而企业股票升值,作为股东自然会获益。因此,由于利益相关,为了尽快取得科研成
6、果,研究者有足够的动机忽略或降低对受试者的安全保障,从而导致受试者的生命和健康利益受损。虽然说在临床医疗中存在一些医务人员为了绩效而给患者过度检查或过度治疗的现象,但整体而言,在临床医疗中,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利益大方向一致,患者通过治愈疾病恢复或增进健康,医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在救助了患者的同时也获得了职业成就感,实现了自身的社会价值。但临床试验则不同于临床医疗,参与临床试验的医师作为研究者,除了受到企业赞助科研经费等各种金钱因素的影响外,还会受到作为科学家的好奇心及使命感的诱惑。此时的医师不仅要考虑患者的利益,而且要同时考虑其所在科研机构、委托单位、赞助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医学进步等利益。因此,
7、药物临床试验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向特定患者提供治疗服务,而是为了探寻科学疑问的答案。可见,临床试验实施者的主要角色是研究者而非医师,其行为的主要目的是探求“科学真知”。在临床试验中“科学真知”的价值与“受试者的利益”往往并不一致。临床试验实施者始终存在为了获得“科学真知”而忽略或牺牲受试者利益的冲动。因此,与患者相比,受试者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法律应当对其予以更为周全的保护。(三)药物临床试验的刑法规制根据及模式在刑法领域内,关于违法性的本质,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一直存在激烈争议。规范违反说强调刑法的道德伦理基础,但道德内涵的不明确性容易导致恣意性结果。因此,关于违法性的本质,法益侵害说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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