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的调查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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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的调查与思考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新时期社会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渠道,是保持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对创建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将产生重大的、深远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且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人民调解工作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化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起着关键作用。为更好地发挥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在化解单位内部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我们对全县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一、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现状XX县辖区内共有900余个企事
2、业单位,其中事业单位445个,500万资产以上规模企业单位27个,股份制、合营企业41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及职工队伍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给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带来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这些变化和影响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数量较少。XX县已有7人以上规模的企业单位400余个,而建立调解组织的仅有47个;辖区内股份制、合营企业41个,建立调委会的只有23个。(二)企业矛盾纠纷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企业个人之间的一般性矛盾纠纷已不占主导地位,随之而来的是因下岗、分流、工龄买断、政策调整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呈现出群体性、易激化的特点。我们
3、调查一些企事业单位时发现,矛盾纠纷的类型主要表现为四种:一是职工下岗、待岗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二是推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医疗费、公积金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三是企业非法集资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是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如落实政策、工资待遇、工伤等问题,特别是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体,因劳资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突出;一些新的矛盾纠纷随着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出现在新的领域;企业对调解组织定位不明确,企业领导在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上存在偏差。(三)据调查,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作用发挥较好的主要特点表现:一是领导重视。这些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对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很重视,没有因为企业改制而削
4、弱人民调解组织,始终把保持职工思想稳定,增强单位凝聚力,消除职工后顾之忧,作为作好各项工作、发展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首要前提。二是组织健全。一些企业单位能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形成比较规范的调解组织网络,调委会由工作能力强、文化程度较高的同志组成,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三是注重业务培训。这些单位不仅人员配备到位,而且还定期不定期的进行业务素质培训,增强业务水平和调解工作能力,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四是经费到位。这些单位在民调组织活动中往往舍得投入。五是注重工作创新。一些企业在开展民调工作中不断创新形势、拓宽领域,增强民调工作的实效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超前化解影响内部
5、稳定的矛盾纠纷。二、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与新形势、新任务部相适应。作用发挥一般的约占40。这部分企事业单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在精减机构,减员增效中,更加注重自身的经济效益,对调解组织重视不够,将调解组织挂靠在其他行政部门中,组织有其名,具体工作无人过问,处于半瘫痪状态。基本不能发挥作用的约占30。这部分企事业单位在改革中关停并转,其实绝大部分职工下岗或放长假在家,只保留部分人员看看门,调解工作既无组织保证,更无人员,调节工作无法开展,企业调解工作全面瘫痪。(二)调解网络尚未健全,人员素质偏低;管理机制未理顺,工作发展不平衡;缺乏活动经费,工作难
6、上台阶;运行机制尚未健全,调防措施难以落实。(三)调节组织的发展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企事业单位调委会硬件设施落后,人员少,任务重。(四)调节组织自身能力与职工期望不相适应。调解经费不足,要为职工多做工作显得力不从心,调解工作自主性不强。三、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的几点建议(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新时期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以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已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因此,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大局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提高对新时期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责任
7、感和使命感,真正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预算到位,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化解企业纠纷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有效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协调发展。(二)确立调解组织地位,强化企业调解职能。2002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制定了人民调解若干规定。这“三个文件”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成果,是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我国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规章。
8、建议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上述“三个文件”精神,由库车县人民政府出台措施,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作为“一票否决制”的重要内容。企业主管部门应把人民调解工作引入企业领导考核目标,进行量化、细化、与企业争优创先和领导奖惩挂钩,从而确立人民调解的地位,强化调解的功能,使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三)加强企业调解组织建设,筑牢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一是抓好企业调解网络建设。根据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的要求,在大型企业成立由企业领导任组长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200人以上的企业以工会或党组织为依托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200人以下的企业设立调节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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