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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云南省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贴息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和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资金的乘数效应,强化精准滴灌和正向激励,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银发2023)9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贴息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贴息引导资金),是指对使用支农再贷款加大乡村振兴重点领域信
2、贷投放的农村金融合作机构(以下简称农合机构),按照审核通过的再贷款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引导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农合机构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重点领域是指涉农小微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户发展云南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要农业产业,具体包括:粮食、茶叶、花卉、蔬菜(含食用菌)、水果、坚果、咖啡、中药材、牛羊、生猪、乡村旅游、烟草、蔗糖、天然橡胶等。第三条【工作原则】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账模式,报账比例为“一比一”。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需符合支农再贷款管理相关规定。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
3、省财政厅职责】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贴息引导资金申报、审核、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负责督促农合机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落实优惠利率政策;负责对农合机构的支农再贷款的相关数据、贷款投放领域、台账等进行审核;负责协同省财政厅指导农合机构做好贴息资金预算和绩效管理。第三章财政支持政策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贴息引导资金优先支持云南省27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30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运用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涉农贷款。根据资金申报情况如有结余资金,可将扶持范围适当扩大至上年末存贷比超过75%的其他地区的运用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涉
4、农贷款。第七条【贷款要求】农合机构运用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单户授信IOOO万元及以下的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贷款;500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二)贷款利率应不高于支农再贷款发放时最近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PR)加100个基点(BP)o(三)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四)贷款投放于农合机构所属县(市、区)。(五)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六)贷款应为所在地人民银行发放(含展期)支农再贷款时,金融机构的首次报账贷款。第八条【贷款用途】借款主体使用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应属
5、于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乡村振兴重点领域,且用于以下用途:用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建设(抽蓄水灌溉设施、田间水利、机耕路、茶果园道路、土地流转及整理等);农业生产设施(含畜禽舍、机库棚等)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冷链物流等设施(设备)建设和品牌打造;农产品收购;农资(饲料)购买;种养殖业种苗种子购买;农机(畜牧机械)购置;休闲农业配套设施建设等。第九条【贴息标准】符合条件的农合机构按照上年度使用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发放贷款的实际放款金额的1%申请贴息引导资金,再贷款合同期限应为1年,省级财政对运用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贴息期限为1年(即360天)。支持范围之外的贷款,要剔除相应贷
6、款金额后申报财政贴息引导资金。第十条【贴息金额】符合条件的农合机构申请贴息引导资金金额计算公式如下:申请贴息金额二上年度该笔贷款实际放款金额X1%X贴息天数3600其中,贴息天数为上年度该笔贷款放款日至12月20日(含);12月2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贴息滚动至次年计算。若运用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存在跨年度情况,次年的贴息引导资金纳入第三年申报。贷款发放日应在上年度,发放日以借据标注日期为准。贴息天数须与经办银行贷款利息计提天数一致。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享受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贷款贴息引导资金支持。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增信】为进一步加大对涉农小微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7、(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户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项目进行融资增信,切实缓解涉农小微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户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第四章资金申报审核第十二条【申报程序】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8)IOO号)要求,符合条件的农合机构通过“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于2月28日前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一)年度云南省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贴息引导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农合机构签订的支
8、农再贷款合同复印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农合机构关于支农再贷款划拨凭证复印件。(三)使用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发放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涉农小微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户主体的资格证明材料;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计息单、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等。农合机构省级机构负责汇总全省农合机构申报材料,填报年度云南省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贴息引导资金汇总表(详见附件2),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于3月31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云南省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贴息引导资金汇总表以正式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第十三条【审核程序】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委托
9、第三方机构对农合机构省级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于4月15日前将审核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并对贴息金额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将审核结果在“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和两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作为最终确定的审核结果,并在10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印发农合机构省级机构。第五章预算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预算编制】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会同农合机构省级机构拟制下一年度各农合机构使用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发放涉农贷款的目标规模,于8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和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结合各地贷款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后,编制下一年
10、度云南省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贴息引导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第十五条【预算下达】为切实发挥贴息资金撬动作用,引导农合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在年度预算批复后,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和绩效目标下达至农合机构省级机构。农合机构省级机构在收到省财政厅资金分配方案后,15日内将贴息引导资金和绩效目标分解分配至相关农合机构,并将拨款凭证抄送省财政厅。第十六条【预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实际执行超过年初预算而出现贴息引导资金不足的情况,超出部分由农合机构承担。第十七条【绩效运行监控】省财政厅会同农合机构省级机构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农合机构是实施预算绩效监控的主体,对贴息引导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
11、度开展“双监控”,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十八条【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农合机构省级机构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责任追究】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在贴息引导资金审核、分配、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享受贴息引导资金支持的农合机构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
12、究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第二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负责解释。附件:1年度云南省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贴息引导资金申请表2.年度云南省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贴息引导资金汇总表附件列表: 附件2:关于云南省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贴息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早PS 附件12:年度云南省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贴息引导资金汇总表.et.附件11年度云南省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贴息引导资金申请表.et 附件1云南省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贴息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wps附件2关于云南省乡村
13、振兴支农再贷款贴息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现就报请审定的云南省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贴息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和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资金的乘数效应,强化精准滴灌和正向激励,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二、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银发(2023)97号)相关规定。(二)中共云南省
14、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23)1号)相关规定。(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5)395号)相关规定。(四)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3年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23)7号)相关规定。(五)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印发关于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3)593号)相关规定。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明确细化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贴息政策,放大财政资金和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资金的乘数效应,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
15、。一是运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撬动农村金融合作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涉农贷款投放力度。采取农村金融合作机构先发放涉农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后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的报账模式,报账比例为“一比一”。其中,再贷款合同期限为1年,涉农贷款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含1年),撬动农村金融合作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涉农贷款投放力度。二是加大财政贴息引导,降低涉农市场主体综合融资成本。财政贴息引导资金优先支持云南省27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30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金融合作机构,对其运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给予1%的贴息引导,期限1年,引导农村金融合作机构以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利率发放涉农贷款,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发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1+10+3重点农业产业。三是优化资金管理模式,提振农村金融合作机构发放涉农贷款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信心。贴息引导资金采取“预拨+清算”方式进行管理。省财政厅按照年度预算批复将贴息引导资金下达至农村金融合作机构省级机构;农村金融合作机构省级机构负责组织贴息引导资金申报并根据经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和省财政厅审核确认的资金分配方案,在15日内将贴息引导资金和绩效目标分解分配至相关农村金融合作机构。管理办法共有六章21条。一是总则。明确乡村振兴支农再贷款贴息引导资金的依据、定义、支持重点和工作原则。二是职责分工。明确省财政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