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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评价社会组织运行状况,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在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乡村振兴、稳岗就业、基层社会治理等工作中发挥“四个服务”作用,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创新力和影响力,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助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云南篇章,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和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民发(2023)96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云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
2、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指云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一定时段的运行状况进行客观、全面、准确、公正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第四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第六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满分基础分为1000分,同时可结
3、合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等工作情况适当设立一定加分项,但加分项原则上不超过100分,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900分(含)以上;4A级(AAAA):800分(含)一899分(含);3A级(AAA):700分(含)一799分(含);2A级(AA):600分(含)一699分(含);IA级(A):500分(含)一599分(含)。第七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评定3A级(含)以下评估等级,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评定的3A级社会组织名单报州(市)民政局备案。各州(市)民政部门可评定4A级(含)以下评估等级,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
4、,将评定的4A级社会组织名单报省民政厅备案。省民政厅可评定5A级(含)以下评估等级,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评定的5A级社会组织名单报民政部备案。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申报4A等级的,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3月1日前报州(市)民政部门进行等级评估。各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申报5A等级的,由各州(市)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后,于每年4月1日报省民政厅进行等级评估。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八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依法成立登记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或参加过上年度等级评估无评估等级的;(二)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
5、评估等级满2年,申报更高评估等级的;(三)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第九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三)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五)正在被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六)慈善组织年报连续两年不符合规定的;(七)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第十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应当反映社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参与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基层治理,服务国家、服务社
6、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的情况。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社会组织实行分类评估。等级评估内容包括党建工作、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分为五级指标。评估指标修订由本级评估委员会讨论决定。各州(市)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各类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和社会组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专家库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复核委
7、员会委员和专家库由相应政府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大、政协的有关专业人士和资深党建工作者等相关人员组成。评估委员、复核委员由单位推荐,民政部门审定。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领导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负责指导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评估委员会可以下设办公室或者委托社会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登记管理机关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相关业务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第十四条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
8、报的裁定工作。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和裁定结果为最终结论。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第十五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优秀的职业道德品质;(二)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三)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具有突出业绩、有一定理论研究水平和较为丰富实践经验;(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信用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和愿意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提供相关的专业服务。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政
9、府购买服务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并签订委托合同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初评工作,包括制定等级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将初评意见报送评估委员会,协助制作和发放证书和牌匾,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制作评估材料档案,并移交登记管理机构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在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
10、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四)有相对稳定的专业评估队伍,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五)有良好的信誉度和公信力,且具备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培训、孵化、督导、监管等承接能力。第十七条评估专家可以采取单位推荐、专家推荐、个人自荐、公开征集等方式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也可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一)评估专家组成员一般由5人(含)以上组成,具体设置根据评估对象数量设定,推选组长1名,负责评估过程的统筹协调汇总工作。(二)评估专家组成员应认真学习评估指标体系,掌握评估标准;在评估过程中,服从工作安排,提出评估意见,客观公正评价,积
11、极完成任务。(三)评估专家组分工对评估事项进行全面审查,经集体讨论后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所形成的实地考察评分表应当由全体成员审阅并签名确认,评估报告应当由组长征求全体组员意见后签名确认,如有分歧意见需详细说明。(四)评估事项完成后,评估专家组将评估报告及有关材料全部移交第三方评估机构存档。第十八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遵守评估工作纪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评估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参评社会组织其他信息严格保密。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接受参评社会组
12、织或者有关人员宴请、馈赠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评估专家成员,按照有关规定可接受评估机构委托服务所支付的合法劳务报酬。第四章程序与方法第十九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二)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自检自评,并按照要求向评估办公室提交评估申请;(三)评估办公室审核社会组织参评资格;(四)第三方评估机构组建评估专家组实施初评工作,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提交评估委员会审议;(五)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终审初评意见、确定评估等级,并向社会公示。会议出席委员人数应当占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估结论应当
13、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评估委员会可以视情况组织评估委员到经评估专家组初评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复查。(六)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含)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向获得1A、2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第二十条评估委员会组建评估专家组,对获得评估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评估。实地评估方式主要包括:(一)座谈问询。了解参评社会组织工作开展情况。(二)查阅文件。对参评社会组织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财务凭证、业务活动资料等进行查阅核实。(三)个别访谈。通过与参评社会组织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党组织负责人、党员和群众,社会组织负责人、财务人员等谈话,了解有关
14、工作开展情况。第二十一条评估期间,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五章回避与复核第二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第二十四条评估办公室对
15、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实。第二十五条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第二十六条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参评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办公室举报。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第二十八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该社会组织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未在有效期内的评估等级牌匾,由各有关社会组织自行拆除或上交登记管理机关,不作为社会组织任何信誉证明。第二十九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对5年内获得3A(含)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按规定申请税收优惠资格、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获得资助或奖励。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予以保障。第三十条社会组织申请重新评估,新的评估等级确定后,社会组织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将原评估等级牌匾和证书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