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知识】公安基础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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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知识】公安基础知识1 .秘密工作以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中。公开工作为秘密工作创造条件,公开工作需要秘密工作做后盾2 .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人身检查,而侦查人员又有必要检查时,可以强制检查3 .在治安管理处罚中有连续行为、继续行为牵连行为都不适用合并处罚。4 .阶级性,即国家与警察一致性的特点,在我国尤其是公安工作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5 .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公安队伍必须保持政治坚定,站稳立场,把握正确方向,6 .缓刑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7 .公安教育与科研工作是为公安队伍提供人才和科学技术的专门工作。
2、8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有严重疾病要保外就医的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由犯罪地公安机关执行。9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保密。1().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我国国家机关由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组成11 .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短期有期徒刑(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缓刑执行、假释执行、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执行12 .刑事强制权包括: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
3、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不包括决定逮捕)13 .人民警察的回避有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14 .打击与保护二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15 .秘密工作和公开工作是相辅相成的,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中。16 .公安业务工作所遵循的共同指导原则: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即: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反映了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特色和优势,主导方面在公安机关。党委领导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这种结合是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的。17 .公安政策的作用:指导、规范、调整作用。1
4、8 .五项基本公安政策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是我党根据历史经验提出来的,是指导人民警察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政策。严肃要以谨慎为保证、谨慎要服从严肃的要求。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总精神是不枉不纵,具体应坚持“稳、准、狠”。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一项分化瓦解和改造犯罪分子的有效刑事政策。应注意:在惩办的前提下讲宽大、要争取多数从宽、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要善于从宏观上运用政策的威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依法从重依照刑法在量刑幅度以内从重处罚。依法从快依照刑事诉讼法在审理案件时限内迅速审结案件重证据,重调查,严禁逼供信:要忠于事实真相,整个办案过程都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严禁逼供,严禁以威
5、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禁止侮辱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给犯罪嫌疑人以人道的待遇;凡有违反者,必须从纪律上或法律上追究责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指导治安管理处罚的一项基本政策。处罚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目的是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治安秩序。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是:以教为主,寓教与罚、教育多数,处罚少数、当罚则罚,罚如其分。19 .公安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公安对策,他与公安法制、公安专业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等,构成完整的公安对策体系。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据20 .公安工作具有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特点,这是由公安工作的对象所决定的。工作对象的隐蔽性与公开性,决定了公安工作的隐蔽
6、性与公开性。21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和部分刑罚的执行。22 .公安刑事司法的主要措施侦查措施(1)讯问犯罪嫌疑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应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情节或无罪辩解。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传唤时间比较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传唤。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在侦查机关一先次讯问后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
7、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律师可以为其取保候审。(2)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制作笔录。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证人地点可以是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人证言。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3)勘验检查:勘察现场时,应持有刑事犯罪现场看查证,必要时请专门知识的人,必须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人身检查:除紧急情况外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如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的,而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侦查员或医师进行。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侦查机关有权决定解剖,但应通知死者
8、家属到场。(4)侦查实验: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行为。(5)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少于2人。搜查时出示搜查证,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侦查员进行。不用搜查证可以搜查的情形(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6)扣押物证书证:现场勘查中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对扣押的无证书证,开列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附卷。(7)鉴定: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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