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立和完善(论文)》11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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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立和完善目录试论民法典中居住权的设立和完善1摘要1一、g权概述2(-)居住权的起源2(二)居住权的内涵2(三)我国居住权的发展情况3二、目前国内外居住权的相关规定3(一)法国居住权4(二)德国居住权4(三)日本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5(四)我国民法典中居住权的相关规定5三、民法典中新增设立居住权的现实意义5(-)设立居住权为老年人在“以房养老”方面提供法律保障5(二)设立居住权有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6(三)居住权设立有利于满足特定群体的居住需求7(四)居住权的设立可以促进发挥房产的功能和效应8四、对居住权制度立法完善的思考8(-)居住权的设立方式9(二)区分居住权的主体和实际
2、居住人10(三)明确规定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10(四)细化居住权消灭事由12五、结论13参考文献1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居住权。但是只用了6个条文对居住权制度在其概念、转让、继承、注销等适用方面进行了说明。显然,如今的居住权制度尚不是很成熟,所以应该先从居住权出现的时代背景下研究设立这样一种新增制度的意义,从这个角度出发,考虑怎样能从更加适合我国国情发展和民众适用角度去完善居住权。其中所涉及到的方面包括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居住权的主体、消灭事由等,这些在现行的民法典中都只是提出概念化解释,为此本篇文章将以这些作为主要的话题,更加深入的探讨居住权。关键词:居住权居住权完善法律调整在民
3、法典颁布之后,居住权这个新的权利制度进入了我们的视角。但是这个法律用语并不是如今才有的全新概念,早在婚姻法司法解释制定之时,引入了类似于居住权制度的相同概念,但是那时并没有把这样的一种权利完全确定为“居住权”,直到后来随着法学家们的一步步深入研究,居住权开始成为民商法的一个新的概念出现,尽管如此,也一直未有法律条文作出明确规定。直到在民法典出台之后,将居住权以条文化的形式规定在了法典中,而现在新增这样一种制度的意义,主要还是为了解决对弱势群体无房可居的一种现状。但是居住权制度完全不同于出租权和所有权制度,作为一种全新的用益物权首次规定在了中国法律之内,算得上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了,至此,关于居住
4、权制度的立法争论也就此定纷止争。但是,现行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少之又少,在很多方面都尚未有确切地规定,当然在未来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中会做更多的说明。所以,现在就居住权的更多理解及适用问题进行阐述。一、居住权概述(-)居住权的起源最早出现居住权这个词,是在古罗马时期,起初有这样一种制度也是为了解决对弱势家庭成员的供养和居住问题。罗马法中对居屋使用权、收益权、占有权进行了细致的说明,罗马人以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为基础,揩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从而引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一居住权,并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居住权制度。发展至今,居住权已然不是一项鲜为人知的权利了,尤其是在欧洲一些国家,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德国关
5、于居住权的制定,德国沿袭了罗马法中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但是又进行了自我完善,制定了自己的制度体系,并且以法律或法典的形式进行公示。还有像英美国家,居住权制度也十分类似于罗马法制度中居住权的规定,但不同的是主要以案例的形式呈现。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居住权制度规定相类似,但是考虑到一些国情和具体情况的不同,又有所区分。(二)居住权的内涵居住权是指某一个人在其拥有的房屋中,根据有关其住所和居住地的法律规定,不允许他人非法干涉其房屋的使用,可以享受的权利。即你不拥有财产,但你可以使用它并获得收益。在最古老的时代,也就是在罗马法中,其性质属于人役权,也就是说自己没有物质
6、所有权,但是可以使用和收益。最早期,即在罗马法时期,有四种人役权,包括居住权、使用权、获利权和奴隶的使用权。居住权是指非居屋所有权持有人,但是享有居住此后屋的权利。住宅的居住者不是住宅的所有人,但有权利在住宅中居住。罗马时期的居住权有以下特点。首先,它是一种个人权利,不能转让、授予或继承。它通常表现为老人或地主为其家庭成员或有一定自我形象的被解放的奴隶制定的权利。建立居住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特定人的基本条件,它是一种友好的权利,其使命是帮助那些处于危险中的人。后者是指,居住权的期限也可以理解为与人的性质有关,也就是说,在拥有居住权的人死亡的情况下,居住权就会丧失。目前,我国民法对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7、根据上述特点,最初的目标也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我国居住权的发展情况虽然2023年两会期间在民法典出台时,居住权才变成了一项众人皆知的权利,但是这并不表示居住权的研究也是从此时才开始的。最早开始研究居住权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其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已婚夫妇在离婚过程中,如果一方将个人住房财产作为帮助生活贫困对象的标的物时,接收方可以拥有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的规定中,从该条文的内容可知,该条文只引出了居住权这一名词,但并未提及其他相关各项内容,例如性质、权利义务、设立条件、方式等,而且也没有其他法律可以参照执行。由此可知,那时的居住权仅仅是一个得不到完善体系保障的权利或者
8、说只是一项没有办法具体实施的权利。此后,关于是否要将居住权规定到我国民法体系,一直备受争议,且那时候多数人觉得并无直接必要引入居住权制度,经过多次讨论之后,虽也有人赞同,但多数意见觉得无必要,也正是如此,居住权直到现在才彻底以条文化的形式规定在法典中,也有赖于学者们的研究,除外,可能更重要的是,更加符合现在当下社会的国情。二、目前国内外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因为一些国家居住权制度规定很早,我国目前的此项制度尚处于还不太成熟的初期,对此,可以以外国立法为基础,对比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取其精华,下面就主要一些国家的居住权立法做一些探究。(一)法国居住权法国设置居住权,也是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法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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