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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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指南服务指南编号:04030组建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服务指南(详版)发布日期:2017年3月9日实施日期:2017年3月9日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目录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二、适用范围三、事项审查类型四、审定依据五、受理机构六、决定机构七、数量限制八、申请条件九、禁止性要求十、申请材料目录十一、申请接收十二、办理基本流程十三、办理方式十四、办结时限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十六、审批结果十七、结果送达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十九、咨询途径二十、监督投诉渠道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二十二、办理进度和结果公开查询二十三、年检要求二十四、注意事项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
2、4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组建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审批项目编码:04030二、适用范围本服务指南包括名称、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等要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建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相关卫星地球站的,适用于本指南。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卫星测控(导航)站、
3、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15瓦以上的短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其他重要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五、受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六、决定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八、申请条件(-)申请组建卫星通信网的,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1 .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2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
4、技术方案可行;3 .有与卫星通信网建设、运营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4 .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5 .有可利用的、由合法经营者提供的卫星频率资源。拟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取得空间无线电台执照或频率使用许可;拟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已完成与我国相关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的频率协调,其技术特性符合双方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协议要求,并已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频率使用许可;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7 .建立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卫星通信网的,还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二)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的,申请人应具
5、备如下条件:1 .卫星地球站所属卫星通信网频率使用许可已获得批准;2 .所使用的空间电台、频率和极化等技术参数与所属卫星通信网获得的批准文件一致;3 .设置卫星地球站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4 .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5 .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6 .有能够保证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电磁环境,拟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7 .卫星地球站的技术特性、站址选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有关规定;8 .如所设卫星地球站涉及国际协调,应完成相关国际协调工作;对于确实
6、难以完成国际协调的,应作出相应承诺;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三)设置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除符合(二)中第3、4、5、6、7、8、9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有可利用的、由合法经营者提供的卫星频率资源;2 .拟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取得空间无线电台执照或频率使用许可;3 .拟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已完成与我国相关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的频率协调,其技术特性符合双方主管部门之间达成的协议要求,并已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频率使用许可;4 .无线电频率的使用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划和有关管理规定;(四)设置卫星移动
7、通信系统终端卫星地球站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 .应当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2 .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境内关口卫星地球站进行通信;3 .通过国家批准的在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办理入网手续。九、禁止性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综合考虑申请人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十、申请材料目录(-)申请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两份)2 .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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