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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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充分发挥其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自治区高新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管辖,有明确地域界限,重点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区。第三条自治区高新区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积极创新发展,成为我区创新体制机制、聚集高层次人才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承接产业转移以及对外开放、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载体。第四条自治区高新区所在地级市人
2、民政府具体负责高新区的开发、建设、管理等工作,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高新区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高新区进行指导和支持。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自治区高新区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所在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二)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支持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三)申报的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产业突出,且制定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四)申报的高新区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投资总额占园区工业投资总额的30%以上;近三年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同期工业总产值的30%以上;企业R&D经费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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