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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快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持续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发挥企业年金对中小企业在引才、用才的激励作用,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234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一、实施范围对象(一)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单位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2 .企业注册地址在舟山市
2、行政区域内;3 .自愿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4 .未建立单一企业年金计划;5 .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承担年金计划相关费用。(二)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个人自愿参加本集合年金计划;2 .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3 .我市各类企业中具有本科学历及以上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企业需要的其它人才。二、缴费资金筹集和归属(一)资金来源:所需费用由所在企业与参加人员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由企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有条件的县(区)可以为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
3、各类人才提供缴费补贴。(二)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参加职工工资总额的8%,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参加职工工资总额的12%o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比例可在1:5-1:2之间自行确定,同一企业执行相同比例。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三)单位缴费归属。除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情形外,在本企业服务不满2年的,企业缴费归属个人比例20%;满2年的,归属比例40%;满3年的,归属比例60%;满4年的,归属比例80%;服务满5年及以上,归属比例100%O企业缴费归属个人比例也可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在加入时另行约
4、定。(一)全市按照企业年金办法等规定设立统一的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制定规范的舟山市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采取由企业直接加入的模式,由企业自主决定缴费标准、方式以及特别约定内容。(二)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由企业确定受托人,受托人提供标准化的集合年金投资组合产品,供企业自愿选择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三)受托人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四、经办操作流程(一)企业向所辖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加入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参加人员名单、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纳的年金金额、企业人员同意加入年金方案确认书等资料。各级
5、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出具加入集合年金计划确认书。(二)企业确定受托人,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选择集合年金计划的投资组合,正式实施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工作。(三)企业变更受托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委托合同,重新确定受托人按上述经办流程办理,年金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转移衔接。五、其他相关规定(一)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在运作过程中的受托管理费、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在年金基金中按规定扣除,账户管理费由企业按相关约定支付。(二)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年金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新就业单位已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年金账户可转入新单位年金账户。(三)受托人每一年度将年金运作的余额和收益信息反馈给各参加企业和人员及备案人力社保部门。(四)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为其所属人才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六)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申请加入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须报经国资管理部门部门同意。六、监督管理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实施的政策指导和解释,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实施时间本办法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