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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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全文(2023年11月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下列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三)县级以上人
2、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状况、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和师风学风情况等组织开展的评估监测。第三条教育督导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四)遵循教育规律;(五)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六)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四条县
3、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强化督导职能,创新工作机制,充实教育督导力量,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教育督导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接受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事项,可以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共同开展教育督导,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予以配合。第六条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科学制定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合理设定教育督导频次,避免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教育督导结果、督导报告
4、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送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专家学者、学生及其家长、教师、社会公众以及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等依法有序参与教育督导相关活动。第二章督学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相结合的督学队伍,并逐步扩大专职督学比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总督学和副总督学。总督学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任命专职督学,本级教育督导机构聘任兼职督学。兼职督学的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兼职督学在督导活动中与专职督学享有同等
5、权利。第九条督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工作实绩突出;(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表达能力;(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育督导工作。第十条督学接受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一)受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二)参加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学校教育评估监测;(三)完成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指派的其他工作。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当客观反映情
6、况、公正作出评价,不得隐瞒或者虚构事实,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督学实施教育督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近亲属在被督导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或者就业、就读的;(二)属于被督导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从被督导单位离职不满三年的;(三)与被督导单位或者督导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其他情形。被督导单位发现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向指派其开展工作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回避。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学培训和学习交流机制,做好分级分类培训工作,提升督学队伍履职能力。第十三条县级以上教
7、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学考核和激励机制,定期对督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宣传;对考核不合格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取消任命或者由教育督导机构予以解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机构任命或者聘任的督学进行抽查考核;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有权提出取消任命或者予以解聘的意见。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按照规定解决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者职称,将督学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实绩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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