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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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科研、教学用品的管理,规范进口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海关总署关于科教用品进出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名义申请用于科研、教学用品进口工作的管理。第二章申请论证招投标第三条学校各单位申购进口科教用品,须确认经费来源,并按有关规定完成科教用品购置的审批、论证、竞价等相关程序。第四条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内或批量总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进口科教用品,需填写进口设备申请表,经审核后,通过“仪器设备采购竞价网”确定供应商。第五条购置单台价值10万元人
2、民币及以上或批量总价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进口科教用品,应按照关于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工作实施细则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填写仪器设备(项目)招标采购申请表,经审核后,由采购管理中心实施招标,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第三章外贸代理与合同第六条进口科教用品价格及供应商确定后,须签订进口科教用品技术协议,对科教用品的性能及技术指标、价格、付款方式、到货时间、售后服务等条款进行约定。第七条按有关规定,进口贸易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外贸公司代理。选择外贸代理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外贸代理商的业绩、信誉,并通过“进口仪器设备外贸代理竞价系统”确定。外贸代理商确定后,须签订委托外贸代理
3、协议和外贸合同。第四章免税范围及申请第八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第九条学校直属的三所附属医院(同济医院、协和医院、梨园医院)如需购置免税进口科教用品,一律由学校向海关申请免税。学校根据附属医院从事医学科学研究、教学活动的需要,可将以学校名义申请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委托放置于附属医院专管使用,其资产账、财务账须建立在学校,对其处置也必须按学校仪器设备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具体范围,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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