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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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贺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五届第15号)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于2023年5月30日经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8日贺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2023年5月30日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运行维护第五章档案信息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
2、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下管线,国防工业、军事和铁路专用地下管线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交通信号、广播电视、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用于集中敷设地下管线的综合管廊。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工
3、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综合管理、共享信息、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档案信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城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内地下管线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第六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地下管线的建设、运行、维护等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通信管理、交通运输、公
4、安、水利、文广旅、应急、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管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等工作。第八条鼓励、支持开展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偷盗和破坏地下管线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投诉举报。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投诉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反馈,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身份相关信息。第二章规划第十条
5、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地下管线行业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统筹地下各类设施、管线布局以及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各类地下管线和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走向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等规划相衔接。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会同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类地下管线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6、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管线的控制性要求。地下管线的埋深、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新设置的各类电力变压器、通讯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地下管线配套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通道或者绿化用地。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以及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核准的地下管线走
7、向、埋深等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放线,并报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证时,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主管部门查明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无资料或者资料不符现状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并责令管线单位补建档案资料。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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