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刑法观的反思与批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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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刑法观的反思与批判一、问题的提出伴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社会风险逐渐增加,国民对安全的需要也日益紧迫,为了有效应对社会治理的压力,我国的刑事立法以积极的姿态予以回应,不断地增加新罪,从而使得刑法的处罚范围大为扩展,处罚边界逐渐前置。与此同时,刑法理论也开始从传统的刑法解释学研究转向刑法立法论研究,试图对这种现象进行学理上的评价,从而形成了积极刑法观与消极刑法观的对立。积极刑法观总体上对刑事立法的扩张持肯定态度,其认为,“固守相对简单化的传统观念在当下中国未必合时宜中国社会转型的情势决定了未来的立法必须具有能动性,增设新罪是很长历史时期内立法上的核心任务。”而消极刑法观则以传统法治国的罪
2、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为基础,对此进行了批评,“未来我国刑事立法要反思积极预防性刑法观,并防止其演变为激进式刑法观,防止刑法物化的加剧。”可以预计的是,随着犯罪圈的不断扩大,两者的争议将会越来越激烈。总体而言,积极刑法观由于有立法作为背书,因而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认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是合理的。大体而言,现有观点的分析与论证存在如下问题:其一,积极刑法观的赞同者多以社会变革、安全需求展开论证,但这仅仅只是一种背景,并不能直接作为理论的依据。相比于消极刑法观以“自由主义” “罪刑法定”作为武器,积极刑法观的核心依据显然是不足的。其二,积极刑法观只是片面考虑了社会背景,却完全忽视了我国的法治现状,尤
3、其是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实际,而我国其实并不具有完全贯彻积极刑法观的条件。其三,积极刑法观的学者其实也认识到极端的扩张化并不合适,因而往往主张一种适度的犯罪化。但问题是,持消极刑法观的学者也并不排斥适度犯罪化的做法。如此一来,反而模糊了其与消极刑法观的界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其“积极”的立场。但是,这不意味着采取消极刑法观学者的论述毫无问题。首先,片面强调古典时期的社会契约论、自由主义等观念,却没有对积极刑法观进行有力的回应,从而使得双方的论战可能并不位于一个层面。其次,主张消极刑法观的学者一般都主张一定程度上的非犯罪化,但是如何确定其范围则争议较大。以危险驾驶罪为例,有学者认为,危险驾驶罪违
4、反比例原则,是一种假想式立法。另有观点则认为危险驾驶罪的设立符合“危害原则”,是必要的立法。于是相同或者相近的理论依据,却得出如此相反的结论,不得不令人深思消极的界限究竟在何处。最后,我国有些主张消极刑法观的学者立场并不坚定。例如,原本明确认为现行刑法属于新工具主义的学者,却又另撰文表态支持积极刑法立法观的主张。这确实会让人感到困惑,从而也会质疑其对积极刑法观的一些批评。本文采取消极刑法观的立场,因而下文将展开对积极刑法观的反思与批评。为了尽可能集中论述的焦点,避免上述学界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文章将在厘清积极刑法观概念的基础上,主要从现实基础及法理问题两个方面展开。二、积极刑法观概念之明确目前虽
5、然有许多学者采取了积极刑法观这一概念,但是,学者所言的积极刑法观并非指的都是同一个意思,彼此间的立场可能存在着实质差异。即积极刑法观的核心观点与落脚点其实不明确。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积极刑法观存在着术语“泛用” “滥用”的嫌疑。为了对积极刑法观展开有针对性的批评,有必要对其予以澄清,清楚界定其含义,以为下文的论述奠定基础。国内有不少学者认为,“积极刑法观体现在立法、法益等刑法理论、刑事政策等不同方面。”按照这种看法,积极刑法观的含义其实非常广泛,它既包括了规范的制定,也涵盖了规范的解释。例如付立庆教授即明确指出,积极刑法观不仅要求在立法层面积极地推进犯罪化,而且在刑事司法上,也必须通过各种刑
6、法解释尽可能地消解规范供给不足的问题。在这种观念的指引下,付立庆教授认为,只有解释结论会使一般人明显产生突兀感的,才属于类推解释。这基本上已经将扩张解释推到了“极限”,从中可以明显看出其将积极刑法观贯穿于立法与司法的意图。但是这一观点并未得到广泛的认同,许多持积极刑法观的学者一般仅在积极刑法立法观的意义上使用,即主张这里“积极”的立场仅限于在立法上积极地扩张犯罪圈。甚至有学者明确提出,虽然可以在立法层面积极地设立新罪,但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来限制罪名的适用,以此来化解积极刑法观存在的过度干涉国民自由的危险。这其实代表的就是立法积极、司法消极的立场,从而明显不同于上述全方位推进积极化的主张。本文认为
7、,积极刑法观至少可以包括以下三层含义:首先,在理念上,积极刑法观主张刑法应广泛地参与社会治理,改变甚至取消了极刑法观主张应该大量增设新罪,以不断扩张刑法的处罚范围来有效保护法益。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积极立法,不仅表现在罪名设置上,也体现于刑罚配置中,即立法者倾向于采取重刑化的手段来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在这个意义上,积极刑罚也当然包括于积极刑法观的概念之中。最后,在司法层面,积极刑法观也会要求司法机关积极、能动地解释法律,将扩张解释发挥到“极限”,以尽可能地作出有罪认定。可以看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其实都是刑法理念变化以后的具体表现。学界存在的争议主要是,究竟这种理念的改变只影响刑事立法,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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