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供应链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修订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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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深圳市商务局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供应链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措施(深府规2023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持续推进我市制造业供应链创新应用,提升供应链企业服务制造的能力,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32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供应链项目资助计划,是指深圳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为落实若干措施第十四条“构建融通发展的产业生态”中“提升供应链企业服务制造业能力
2、,对供应链服务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鼓励供应链企业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质量管理、追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采购分销等拓展服务,对供应链企业的经营性贷款利息按不超过30%,给予最高300万元贴息”等内容,而专项设立纳入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对我市供应链企业(以下统称项目申报单位)实施的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申报项目,予以专项资金扶持的制度性专项计划。第三条供应链项目资助计划由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遵循依法行政、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项审计、社会公示、部门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确保资金使用效
3、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作出承诺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三)项目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四)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五)项目申报单位在“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中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属于“供应链管理服务
4、业(17224)”或“批发业(F51)”,并为制造业提供服务。(六)项目申报单位如为供应链管理服务业(17224),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亿元(含);项目申报单位如为批发业(F51),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50亿元(含)。(七)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服务制造业客户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50%(含)。制造业客户是指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服务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含“生产、制造”等业务范畴。第五条除基本条件外,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还应具备本操作规程第三章所列相关条件。第三章资助内容、条件和标准第六条根据申报项目实施内容的不同,供应链项目资助计划分为供应链智能化升级
5、改造项目和供应链企业经营性贷款贴息项目。第七条申报项目的类别如下:(一)供应链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用现代供应链技术和设备,推动企业自身供应链服务数字化升级、物流装备智能化升级、供应链服务全流程技术装备协同升级、供应链可视化等方面提升的各类项目。包括供应链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搭建、ERP供应链系统搭建、供应链数据共享平台搭建、仓库智能化改造升级、运输智慧化管理、质量追溯可视化建设、智慧风控平台建设等;(二)供应链企业经营性贷款贴息项目。项目申报单位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质量管理、追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采购分销等拓展服务,在此过程中发生的经营性贷款;第八条供应链智能化升级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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