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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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从事建管、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单位,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工艺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条建管、勘测、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公司、能源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工程质量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质量出现事故,负有相应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将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2、。第五条质量目标:单元工程质量合格率100%,优良率90%以上(含90%);单位工程质量优良率90%以上(含90%);工程外观得分率85%以上;工程质量优良。第六条公司监督管理、项目公司全面负责、监理单位过程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公司分两级成立质量领导小组:成立公司质量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整个公司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开发工程部抽调人员成立质量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所建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项目负责人任组长。层层落实责任制。工程参建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有关质量约定不明确的,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执行。第
3、七条在工程建设实施中,以参建各方为主体,建立起四个职责体系:质量监督、质量检查、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质量监督体系包括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稽查部门、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等。本工程各参建单位必须主动接受监督,配合做好有关工作。质量检查体系包括质量检查和巡查制度。质量控制体系由监理单位负责建立。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等有关单位必须针对本工程特点建立健全各自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质量体系及工程的监督、检查。第二章项目负责人质量管理第八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由建管单位采购建筑材
4、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第九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XX省、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和部署。第十条按公司、行业、XX省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网络和质量检查等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联络员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目标;健全和落实现场建管机构、设计、监理、施工等层次的质量责任。第十一条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明确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主要分部和主要单位工程,并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5、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要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要严格合同管理,按合同和有关规定,检查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第十三条监督设计单位做好现场设计服务,及时进行设计交底(含设计变更及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使用)、处理设计变更、解决工程施工中的有关问题。第十四条监督监理单位对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的关键部位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平行检测、跟踪检测和见证取样,对有关质量评定资料进行复核。第十五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
6、设计、规范和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检查施工单位“三检”是否规范,质量评定资料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参加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第十六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第十七条.及时、认真、彻底完成上级检查、稽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第十八条认真抓好验收工作,把好工程质量验收关。制订工程具体的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和工程验收工作计划,及时组织做好相关验收工作。要以验收工作为抓手,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对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坚决不予验收,杜绝验收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个环节。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奖惩机制,完善设计
7、、施工、监理单位信用档案,并做好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促使其全面履约。第二十条加强现场资料和档案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写验收报告、整理档案资料,确保资料真实、规范和完备。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第二十四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
8、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及时进行设计交底。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第二十九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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