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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甲地市物业管理条例、甲地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本轮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属于届内换届,应成立换届工作组,换届工作组成员全部由业主组成,并接受街道和
2、社区全程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投票权数第三条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面积计算。(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库、附属于住宅套房,不
3、单独拥有投票权。第四条投票前须由换届工作组确认业主身份,形成业主投票权清册;符合业主投票权清册的业主方可投票。第三章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根据阳光小区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以及甲地市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并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由5名正式委员,2名候补委员组成。选举产生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后,当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出现差额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数排序依次递补成为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第六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及确定业主委员会委
4、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比例为20%。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定为9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取社区“两委”推荐、1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与业主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定方式定为:如果获得阳光社区“两委”推荐和业主联名推荐的候选人不足9人,可以从自荐名单中推选,如人员还不足,可考虑延期补充推选;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刚好9人,直接进入候选人公示阶段;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超过9人,根据推选人数的多少,按候选人所代表区域从高向低,同时考虑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之后确定名单。被推荐候选人的资格由街道党工委和换届工作组进行确认、核实、公示,如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
5、由街道党工委协调解决。(详见阳光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常住业主;(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6)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7)身体健康,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第八条如业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不满三年的;(二)违反党
6、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调查)的;(三)受到留党察看及以上党内处分不满三年的;(四)参与邪教组织,非法组织参与集体活动,影响社会稳定的;(五)利用家族势力甚至恶势力等干预小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六)业主及直系亲属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或与该企业有利益关系需要回避的;(七)在小区内违章搭建的;(八)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业主意见较大的。第九条业主大会换届工作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的基本资料。第十条换届工作组应当将业主大会的各项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换届工作组提出
7、。换届工作组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一条换届工作组应当确定选票的发放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票的发放和回收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组共同进行。必要时也可邀请公证处、律师或其他公信力高的人士参与和监督。第十二条换届工作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大会召开的必要文件及会议公告。公告应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作人员名单等。第十三条换届工作组在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后组织其进行竞选演说,但在投票开始后,必须停止任何个人竞选和助选活动。候选人在竞选时不得发表针
8、对其他候选人的人身攻击言论。候选人本人或怂恿他人采用诽谤、身体伤害等方式攻击其他候选人的,业主大会换届工作组经核实后须取消该候选人资格。第十四条候选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得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换届工作组不得宣布该候选人当选。第四章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程序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采用记名投票,业主投票时须出具身份证原件或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包括纸质、拍照、扫描等方式,以下所称“复印件”均同此意),为便于核对其投票权数,一个业主只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可选择7名候选人,投票表决原则上须由业主本人签名,业主应当在选票上签注业主姓名,同时应标明其房屋门牌号和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若业主本人
9、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受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且持有产权人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委托书载明“本人委托某某代为投票选举阳光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系真实意思表示”,并由业主本人签名即可)。此时表决票上内容由受委托人填写,业主签名栏由受委托人签署。一个受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业主的委托。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1%0第十六条业主大会的召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的业主大会才能视为有效;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So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
10、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以及线上(如微信、电话、电子邮箱方式)征求意见的形式。第十七条投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业主本人或受委托人到指定投票点进行现场投票,由工作人员现场确认业主身份或受委托材料的真实性。投票箱应设在公开、醒目的地方,投票前应进行空箱公开检查,然后封箱。投票箱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看管。第二阶段可安排电子投票,将微信投票小程序二维码发到网格群中,或者张贴打印出来,由专人后台审核业主身份,身份确认后,业主方可投票。第三阶段视投票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上门发放、回收选票。第十八条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
11、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若共有产权人为夫妻关系,由夫妻一方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进行投票;若非夫妻关系,应自行书面确定一名投票人。第十九条为便于核对已投票权数,业主大会换届工作组发放、回收选票的工作人员须记录业主已投票情况,经在唱票时核对业主投票权清册后为有效票的计为投票。第二十条业主投票后,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换届工作组收回并妥善保存。第二十一条如果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收回的票数不足,业主大会换届工作组可以决定延长投票时间,但须进行公告并说明延长投票时间的原因。第二十二条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清点收回的票数,收
12、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本次投票才能有效。第二十三条票数清点完毕,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唱票。每张选票可选7名候选人或少选,多选或选择候选人为其他业主的,视为无效票。同一选票上有不同讨论事项的投票,各事项独立计票并区分有效票,互不影响。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视为弃权。第二十四条收回的有效选票中,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大于全部投票权数的50%时,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有效。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当选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获得全部投票权数50%以上的候选人可当选。获得全部投票权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7人的,按得票
13、数排序,前5名当选正式委员,第6名和第7名当选候补委员。(二)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其个人在本小区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多的,优先当选。第二十六条若获得全部投票权数50%以上的候选人人数不足7人,应当另行选举征集;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继续征集有效票,直至达到获得全部投票权数过半的条件,以获得有效票多的当选。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业主大会有权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讨论。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须经有选举权的业主半数通过成立。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的事项向沌口街道办事处备案。第二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后,换届工作组的职责自行终止。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时限以政府备案合格时间为准。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沌口街道办事处,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连任的人员比例不得超过50%,且任期不得超过二届。第三十二条本选举办法由阳光小区业主大会换届工作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