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标准是实践标准与逻辑标准的互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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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理标准是实践标准与逻辑标准的互补一实践标准是绝对的事实,作为认识论范畴通常指己被正确认识到的客观事物、事件、现象、关系、属性、本质及规律性的总称。客观存在的事物、现象、关系只有被人的感觉和思维如实反映,并作为人们进一步认识和行动的依据,才称为“事实”。事实与客观存在既有联系,即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又有区别。事实就其内容来说,都是客观的,有时亦称“客观事实”。事实有时指客观事物、事件或现象本身。有时指对客观事物、事件、现象及其关系的反映和描述,是在实验、观察或调查中所得到的关于对象的映像。逻辑,原意为思想、理性。中译名由中国近代严复在穆勒名学(译自穆勒逻辑体系一书)中首次使用。表示客观事物发展的
2、规律或表示思维的规律、规则。逻辑真理是指无须直接借助于感性经验,而仅依靠一定逻辑系统的逻辑证明(逻辑推理)即可判定其必然为真的真理,与经验真理相对。在哲学史上,17世纪德国莱布尼茨最早提出区分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他明确提出“有两种真理: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单子论)。20世纪初奥地利维特根斯坦又通过区分逻辑命题与非逻辑命题(指事实命题、经验命题)具体分析了这两类命题的真理性。提出“人们单是从符号中就能够知道其为真的”逻辑真理,亦称“形式真理”。路德维希约瑟夫约翰维特根斯坦(18891951),犹太人,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其研究领域主要在数学哲学、精神哲学和语言哲学等方面,曾经师从
3、英国著名作家、哲学家罗素。1939年至1947年,一直在剑桥大学教书。他出版的著作不多,包括1篇书评、1本儿童辞典和1本75页的逻辑哲学论(1921年),但影响巨大。真理是要经过证明的,在证明真理的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是真理的标准问题。所谓标准,即准绳、参照系。那么,检验真理的标准是什么呢?我认为,检验真理的标准既要有事实标准,亦即实践标准,也要有逻辑标准。或说,证明真理的标准也应是互补的。其道理在于:首先,真理是客观和主观相一致,那么,根据真理的这一特定含义,我们就可知道,实践可以检验客观方面是否为“真”,而逻辑推理则可以检验主观方面是否有“理”。其次,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是复杂的,一种新学说、
4、新理论、新计划、新方案,只有当它由逻辑推理证明了确实无矛盾性,是可靠、合理、有效的,才有可能成为真理。如果某一理论在逻辑推理的过程中就不能成立,那么,新学说也就不可能成为真理。恩格斯说:“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1)再次,逻辑推理是人类认识世界万事万物必不可少的工具。它既是实践活动的先导,又是阐述科学理论,建立科学体系的基本方法。因而,当人类应用逻辑推理,一旦突破原有真理反映的认识层次和界限,便可以使其真理得到发展,从而达到更高层次的真理。第四,在证明真理的过程中,实践活动和逻辑推理总是相辅相成的。因为,实践总是在具体的、特殊的、有限的条件下进行的,那些抽象
5、的、普遍的、无限的东西,没有逻辑论证,就只能停留在个别的验证上,而不可能得到规律性的证明。以具体的、有限的事实去说明一般的、无限的东西,就得依靠逻辑论证作补充,用抽象思维的形式把握。如四色定理,虽然已经被无数次绘图实践所证实,但在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的数学证明前,则不能称之为定理。在医学上,有很多行之有效的医疗措施或药物,实践检验的效果是好的,但在没有得到分析概括和论证前,它的规律性的认识,它的真理性则还是不得而知的。第五,爱因斯坦说:“命题如果是在某一逻辑体系里按照公认的逻辑规律推算出来的,它就是正确的(2)但是,仅靠逻辑推理的证明,而不经过实践的证明也是靠不住的。因为,逻辑推理的大前提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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