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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联动核查处置工作办法为切实加强寄递物流渠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查处利用寄递物流渠道寄运违禁物品的违法犯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省级层面建立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共同参与的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第二条政法委负责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处置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评推动,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工作,依法打击查处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推动建立寄运
2、违禁物品违法犯罪联动核查处置信息平台或工作网络。邮政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寄递物流企业落实三项安全制度和情况报告机制,指导企业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升甄别能力,依法查处寄递物流企业寄运违禁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三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信息互通,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协调联系和核查处置。第四条寄递物流企业要切实履行寄递物流渠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发现违禁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处置机制。以治安保卫人员、安检人员为基础,组建寄运物品安全管理员队伍,开展违禁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发现、报告、处
3、置等工作。第五条寄递物流企业应当统一规范从业人员收寄物品的业务流程,原则上应按照“先实名登记、后验视物品”的步骤实施。对属于国家规定禁止寄运的一般性物品,应当当场退还不予收寄;对已经收寄的,应当停止分拣、运输、投递,按要求退回并记录在案。对属于涉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物品或特定时期限制寄运的物品,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先行接收并留置该物品,随后立即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核查处置。对疑似禁止寄运的物品或不能当场确定安全性的物品,应当要求寄运人出示专业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证明;寄运人拒绝验视或无法提供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第六条寄递企业向用户提供快件寄递
4、协议服务的,应当按照邮件快件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审查,并按要求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协议用户应当遵守的规定。对协议用户违反安全保障协议,违规寄递禁限寄物品的、违规夹带寄运他人物品的,或有通过寄递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寄递企业应当终止向该用户提供协议服务。对违反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纳入失信企业(人员)名单。第七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全面加强与寄递物流企业物品寄运数据的对接、传输、汇集、共享,实现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智能预警和管控。组建监管部门和寄递物流企业全面覆盖,执法人员、寄递物流安全
5、管理员全面参与的情况报送网络,确保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得到传递反馈和有效处置。第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寄递物流企业及从业人员涉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邮政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案件侦查、调查需要,需依法对相关嫌疑人寄运的物品进行开箱检查的,寄递物流企业应积极配合,并做好保密工作。第九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寄递物流企业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从业人员举报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发现报告寄运违禁物品线索、协助破获违法犯罪案件的,应予以奖励。第十条政法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邮政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寄递物流行业安全监督检查。寄递物流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未落实实名登记、物品验视安全管理制度,或违规收寄禁止寄运物品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寄运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寄递物流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接收相关物品并及时报告情况的,不按照揽收违禁物品的情形进行通报和处理。第H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