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材料验收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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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材料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实验室材料验收管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材料(以下简称“材料”),是指用于教学、科研的易损、易耗实(试)验用物品,不包括燃料、低值易耗品、药品、办公用品。第三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归口管理各单位的材料验收工作,并检查材料台账。第四条全校各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做好本单位材料验收和领用登记工作,并及时、如实、准确、详实地记录材料台账。第五条按学校采购相关规定购置材料后,购置单位应进行验收。材料验收时,应根据采购合同(按采购管理规定可不签订合同的,则为供货单)、发票,核对所购材
2、料的数量和质量,填写材料验收单。按有关规定在材料验收时需对材料批次质量进行专门检测(含取样检测)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各单位验收材料,按下列要求对材料实物验收:单批次材料购置总价在5千元以下的,至少有1名学校在编在岗职工验收签名;单批次材料购置总价在5千元(含)以上的,至少有2名在编在岗职工验收签名,其中:单批次材料购置总价在1万元(含)以上的,本单位设备管理员须参与验收并对材料验收单复核签名;单批次材料购置总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本单位仪器设备分管领导应参与验收并对材料验收单复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单批次材料购置总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应同时通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派观察员参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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