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心得体会和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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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学习贯彻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心得体会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学习贯彻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心得体会1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发布。指导意见明确,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将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合理把握重点领域,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2014年起,财政部等大力推广PPP模式,初衷是实现“一石三鸟”:既能通过PPP模式带动社会资本投资,缓解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压力,又能改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将政府的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公共服务职能,与社会
2、资本的管理效率、技术创新能力有机结合,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还可以借机促使地方政府改变热衷投资的习惯,更加注重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向现代化治理方式转变。引用指导意见中的话说,PPP“实施近十年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务、拉动有效投资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新机制,正是为探寻破局之法。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本来是为了拓宽资金渠道、缓解政府财政约束、提升公共服务效率,一些地方却看重该模式的融资功能及高杠杆特性,将其异化为新的政府融资平台,反而加剧了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财政部数据显示,PPP模式在中西部的使用多于东部传统经济强省。多名从业者也表示,原来经济
3、欠发达、基建欠账较多的地区,地方政府推PPP的动力比较大。若加上不规范操作,很容易滋生超出自身财力、固化政府支出责任、泛化运用范围等问题,扩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新机制的一大重要作用,就是尽可能降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根据财政部PPP中心数据,2014年起至2023年11月,全国PPP项目管理库累计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政府付费项目、使用者付费项目投资额占比分别为69.6%、20.9%、9.5%o占比较高的前两种回报机制,政府未来都存在支付责任。新机制将PPP模式范围缩窄至基于使用者付费特许经营模式,同时规定“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
4、建设和运营成本”,能够有效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防止PPP走形变异。新机制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在于,优化社会资本结构,更好发挥PPP模式优势。由于PPP项目周期长、投资金额大、对专业水准要求高,导致企业参与门槛高等原因,民营企业参与PPP的积极性不高,”乃至PPP一定程度上演变成央地合作的代名词”,不符合分散政府投资风险、带动社会资本投资的设计初衷。指导意见明确,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制定最新的项目清单,是坚持初衷、回归本源的表现,为民营企业参与项目建设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当然,进一步提升民营企业积极性,还要在加快推进PPP立法、强化政府履约等方面下功夫,打好“组合拳”,解除其后顾
5、之忧。总的来看,新机制找准了突破口,将有力推动PPP可持续健康发展。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近十年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务、拉动有效投资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现就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简称新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准确把握新机制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
6、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宽民间投资空间,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水平,确保规范发展、阳光运行。(一)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
7、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二)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采用建设一运营一移交(BOT),转让一运营一移交(T0T)、改建一运营一移交(ROT)、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移交(BOOT)、设计一建设一融资一运营一移交(DBFOT)等具体实施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和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清晰界定各方权责利关系。(三)合理把握重点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限定于有经营性收益的项目,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和交通枢纽等交通项目,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城镇供水
8、、供气、供热、停车场等市政项目,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利项目,体育、旅游公共服务等社会项目,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城市更新、综合交通枢纽改造等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四)优先选择民营企业参与。要坚持初衷、回归本源,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并动态调整。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属性较弱的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关系国计民生、公共属性较强的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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