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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为避免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尚没有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有关安全制度要求,并按公司认可的标准检验。劳动防护实行“性能、款式、标准、颜色、标志”五统一。第四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及各基层场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分工与职责(一)生产运行部1、根据国家及上级有关劳动防护用品
2、政策制度,制定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2、对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厂商进行认可;3、审批各单位上报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4、及时将各单位上报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提供给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核;5、负责对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工作。(二)质量安全环保部1、及时审核生产运行部报送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2、负责对公司发放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组织抽样、检验、监测;3、对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财务资产部1、负责公司年度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费用审核,保证资金支出。2、按劳动防护用品年度费用计划,检查公司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管理及支出情况。(四)综合办公室
3、每季度末提供公司职工最新花名册至质量安全环保部,以便质量安全环保部确定本季度劳动防护用品购买数量。第三章发放原则标准范围第六条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各单位必须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病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发给员工不同劳动防护用品。第七条对于从事特种生产作业和在特种生产环境中工作的员工,单位应根据生产作业的需要,为员工个人配发具有特种防护功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八条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九条长期与工人在同一岗位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班组技术
4、人员,可按该岗位工种及跟班工种发给与工人相同的防护用品。第十条经常到现场的管理人员、现场指挥人员及在现场从事安全、质量监督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发给必要的防护用品,但不得高于工人的发放标准。其他管理人员要低于上述人员的发放标准。第十一条对于在易燃易爆、易灼烧及有静电的生产作业场所工作的员工,禁止发放或使用非防静电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二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制度,严格掌握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第十三条对于低温、高温、高噪声等有特殊要求的岗位,由公司按国家或行业标准统一配备公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四条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1、直接从事工
5、程施工、燃气运行、维抢修、销售及监督等工作的在岗员工。2、从事特殊环境作业的员工。3、经常到生产现场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十五条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种类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分为大劳保和小劳保两类,大劳保包括:工作服、鞋、帽(安全帽、防冻服、防冻帽、护目镜等由公司统一配置)等;小劳保包括:手套、口罩等。第十六条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件。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第十七条公司机关及各场站,应根据需要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报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汇总,经财务资产部审核后,提供给物资管理人员,由物资管理人员按制度落实采购。第十八条特殊作业需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需用单位提出申请,经
6、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后方可采购配备。第十九条物资管理人员订购劳动防护用品,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对所订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技术要求等,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制度,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发给员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定点生产和经营单位采购。第二十条各单位要认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对不按制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罚。第五章岗位变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员工经批准改变工种(岗位)后,应从下月开始按新工种标准发给防护用品,原工种标准与新工种标准一样的,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应连续计算。第二十二条脱产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在脱产期间不应计
7、算为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应当顺延。第二十三条员工离职或调离本单位时,应在办理好防护用品转移手续后,再办理其他手续。第六章防护用品的丢失与损坏第二十四条防护用品是国家财产,员工应精心保管节约使用,不得丢失或人为损坏。对无故损坏或丢失防护用品者,应给予批评教育,照价赔偿。第二十五条为抢救国家财产及发生意外事故防护用品损毁不能再继续使用,本人写出原因,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后补发,使用期限从补发之日算起。第七章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第二十六条员工按制度领取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工作时必须按制度正确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穿(佩)戴过期或功能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七条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制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制度使用的,视为违章作业。第二十八条临时工,外来务工人员,检查、参观、学习、实习人员等要按制度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制度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按公司有关保密管理制度办理。第三十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起草并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