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查处道路非法客运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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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大庆市查处道路非法客运条例已由大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8月1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月8日大庆市查处道路非法客运条例(2023年8月11日大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月2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查处道路非法客运,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客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2、运输条例、黑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道路非法客运,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道路非法客运,是指未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或者超越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道路非法客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营商环境等部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证据移送、案件移交、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将查处道路非法客运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查处道路非法客运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萨尔图区、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行政区域
3、内道路非法客运的查处工作。四县及大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非法客运的查处工作。第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道路非法客运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协助做好道路非法客运车辆、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等相关工作。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营商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查处道路非法客运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道路非法客运:(一)未依法取得班线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起讫地跨省级行政区域、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跨四县及大同区行政区域的班车客运经营,或者擅自从事四县及大同区行政区域内、毗邻县之间、大同区与毗邻的县之间的班车客
4、运经营的;(二)未依法取得包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包车客运经营的;(三)未依法取得旅游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四)未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五)未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六)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的;(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巡游方式招揽客源后,通过平台派单的方式,变相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八)聚合平台与未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
5、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道路非法客运。第七条禁止以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名义,从事班车客运经营或者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第八条禁止巡游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车辆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或者相类似的车身配色和图案标识,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号牌、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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