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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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土地管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土地是指经政府核准确认、依法取得的土地,包括校本部和增城教学科研基地的土地。第三条学校土地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管理权。第四条学校土地是办学的重要基础条件,其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长远考虑、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利用的原贝U,根据教育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全校教学、科研、生活服务、生产经营等用地进行
2、配置和调整。第二章校园土地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土地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规,监督校内各单位对学校土地的依法使用;2、参与制定学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3、负责学校土地的产权地籍管理工作,包括学校土地登记、账目管理和相关数据统计报表工作,以及土地转让手续的办理工作等;4、负责学校土地利用现状、地形地貌等的土地调查及测绘工作;5、负责对利用学校土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审批工作;6、负责学校土地巡查工作,处理学校土地使用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事宜,处理学校与相邻单位的土地边界问题;7、其他的学校土地管理工作。第六条教学科研基
3、地管理处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基地土地的调配、日常维护和使用管理以及增城教学科研基地的规划建设工作。第三章校园土地权属的管理第七条,学校因购置、转让、交换土地使土地权属发生改变,或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而使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时,须由资产管理处提出审查意见报学校批准,再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土地权属登记(包括所有权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或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过户登记。购置、转让、交换以及租借学校土地,须由学校法人或经学校法人授权委托的签约代表签订有关土地权属方面的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允许无权签订与学校土地权属有关的任何协议。第八条因市政工程建设征用学校土地,使学校土地权属发生变化时,
4、资产管理处应从学校总体规划出发,在支持市政建设的同时,积极与市政规划、建设部门进行协调,核定建设方案和征地红线,做好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工作,力争减少工程建设给我校带来的损失。第四章校园土地的使用管理第九条,学校实行用地申请、审批制度。1、建设用地。凡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以及开辟绿化用地等应纳入学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时由资产管理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提出立项报告,报经学校批准。需要到国家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报建等手续的,由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项目施工中要注意保护环境,防止对其他建(构)筑物及绿化带等造成破坏。人防工程建设(除已形成的人防坑道及工事外)应结合工程建设同时规划和建设,原则上不再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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