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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意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保护国有资产O各级领导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有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要建立科学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制定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做好经常性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培训,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2、。第三条校内各二级单位的国有资产发生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由各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国有资产及校园经济管理处(简称“国资处”,下同)审批后处理。对重大责任事故由国资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有关单位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要结合具体事故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第四条学校对一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并在爱护国家财产,提高国有资产利用率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主动采取措施挽救国有资产、减少损失的;以及对损坏、浪费、盗窃国有资产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二章赔偿处理原则第五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原则上应令其责任者赔偿。在
3、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本人的认识和损坏丢失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后,责令其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第六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坏丢失,应予赔偿:(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器材的;(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就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器材的;(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的;(五)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六)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七)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八)公物私用造成损坏、
4、丢失的。第七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对于未造成重大损失者可免予赔偿;(一)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二)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却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失的;(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四)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损坏的低值易耗品造成损失不大的。第八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而引起的损坏;(二)因仪器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因长期使用,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
5、耗;(三)经过批准,试用稀有的仪器设备,试行新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四)由于其他客观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意外损失。第九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先责令其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由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重大责任事故则视具体情况由学校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对一贯不爱护国有资产,工作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以及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由学校通报批评并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损坏、丢失的国有资产赔偿损失时,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价:(一)低值耐用品和涉及民用的国有资产损坏、丢
6、失的要严格按原价赔偿。(二)对单价800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3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损失价值。4 .损坏丢失的国有资产,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价。特殊情况按当时市价合理计价赔偿。(三)所损坏、丢失的国有资产十分重要且所造成的损失已无法弥补的,应酌情加倍赔偿。第十一条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坏,属于几个人共同责任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认识程度,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偿费。第三章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发生国有资产损坏丢失事故时,必须在1日内报告所在二级单
7、位主管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查明情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在3日内报告国资处并按照第一章第三条办理。损坏校管贵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发生其它重大事故时,相关二级单位应在一周内报告国资处,在按照第一章第三条办理的同时,由国资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确认损失并提出处理意见。第十三条属于市教委及教育部管理的贵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国有资产损坏丢失责任事故时,相关二级单位的主管领导要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国资处,然后由国资处根据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的审批权限分别报校长办公会和市教委审批。第十四条赔偿人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调查,校领导批准,可以分期偿还或缓期偿还或部分减免。第十五条确定赔偿金额和赔偿方案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如无故拖延不交者可报请财务处从工资中扣缴。第十六条经批准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方案由国资处通知财务处,由赔偿人直接到财务处交款。赔偿费原则上只能用于修理及设备购置经费。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国资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