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还河于河”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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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还河于河”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国家“江河战略”,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特别是省委书记景俊海关于“要坚决还河于河,确保最大行洪截面和河道通畅。要逐条河道清理”和省长胡玉亭关于“系统排查,提出分类分时清理规划、方案,省政府专项部署”的批示要求,根据副省长韩福春关于“制定整改方案,分类分时限彻底整改到位”的专题部署,统筹区域发展和安全,强化河湖空间保护和管控,着力解决过度开发河湖资源、与水争地、挤占河湖空间、影响行洪安全等突出问题,保持河道通畅和河势稳定,恢复和提高行洪泄洪能力,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
2、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聚焦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严格划定河湖水域岸线边界,严厉打击侵占、破坏河湖水域岸线行为,重点清理整治严重阻水、妨碍河道行洪等突出问题,依法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和特定活动管理,全面打造边界清晰、权责明确、管控有序、安澜通畅的河湖生态空间,真正做到“还河于河”,守护好江河湖泊生态风貌,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的永续利用,努力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二、重点任务对照目标要求,利用2年时间实施完成明晰河湖边界、系统排查问题、分类分时整治、科学空间管控4项重点任务。(一)
3、依法划定管理范围,科学明晰河湖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确河湖管理边界,确保河湖划界规范有序,成果科学精准,做到还界于河。1 .科学精准复核修订划界成果。在2023版河湖划界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复核修订河湖边线,科学精准划定河湖管理范围,明晰河湖边线界址,突出解决个别河段、湖泊划界成果中降低洪水标准、故意避让或不规则改变河道等不精准问题。(牵头部门:省水利厅;实施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1633条河流、1平方公里以上152个湖泊的河湖
4、管理范围划界复核修订工作。2 .实施河湖边界管控“一张图”。按照41-44纬度带分类,将全省复核修订后的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测绘上图,并与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叠加比对,使河湖物理边界与数字边界融合一致,形成全省河湖空间管控“一张图”,为真正做到“还河于河”、持续规范河湖管理提供保障支撑。(牵头部门: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部门: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实施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将全省复核修订后的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与自然资源部门“三区三线”及三调矢量数据库成果叠加,形成全省河湖空间管控“一张图”。(二)全面系统排查,摸清底数,确保问题清仓见
5、底。依据复核修订后的最新全省河湖管理范围划界成果,由市(州)统一组织,以县(市、区)为工作单元,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逐河、逐湖重点排查河道内存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含铁路桥、公路桥、引桥、浮桥、村屯)、阻水片林、耕地、围堤、抬高河道地面高程和缩窄河道等五大类突出问题,全面掌握河湖管理现状,彻底摸清问题底数,分类统计,登记造册。经评估论证后认定是阻碍河道行洪的问题,纳入整治清单。突出问题导向,制定分类分步处置措施和办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形成“还河于河”排查评估报告,为全面开展河湖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打下坚实基础。(牵头部门: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
6、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畜牧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吉林省电力公司、中铁沈阳局集团;实施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由市(州)统筹河流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工作安排部署,全面完成区域系统排查任务,形成问题分类整治清单和排查评估报告,报送省河长办,同时抄送省直相关牵头部门审核指导。(三)分类分时处置,坚决整治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各市(州)要组织指导县(市、区)对照自查问题清单,集中开展分类分时清理整治工作,逐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对整改完成问题,要及时组织验收。
7、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严重阻水的房屋(含厂房、泵站)、引桥、浮桥、横堤等突出问题清理整治;2025年5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其他妨碍河道行洪问题清理整治。对确实难以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由市(州)政府提出整改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实施挂牌督办。1 .加快推进阻水建筑物、构筑物问题清理整治。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民房(包括村屯)、厂房、浮桥、引桥、拦河坝(闸)、水质监测站、供热泵站、废弃桥墩、光伏电站、风电设施、电力设施、有实体建筑的大棚等建筑物和构筑物,依法依规实施分类处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实施前建设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逐项科学评估,对影响防洪安全的要坚
8、决清除,不影响防洪安全或通过其他措施可以消除不利影响的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予以保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实施后至2018年12月31日建设的,作为“存量问题”要依法处置,区分不同情况,限期补办防洪论证行政许可审批手续,逾期不办或未被批准的要责令坚决清除;对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出现的,作为“增量问题”,要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清理。(牵头部门:省水利厅;配合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吉林省电力公司、中铁沈阳局集团;实施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完成时限:2023年12月31日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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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工作 实施方案 202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