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村级组织主体作用履行机制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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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村级组织主体作用履行机制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试点改革,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基层基础,切实发挥好村级组织在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县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目标要求全面厘清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充分调动其主动性、积极性和责任心,促进农村宅基地农户资格权认定准确、确权充分,宅基地布局更加优化,管理秩序更加规范,违法建房有效控制,利用更加节约高效,建立起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农村宅基地长效管理机制。全县所有村(包括行政村和涉及宅
2、基地管理的社区,下同)2023年底全部建立农村宅基地村级组织主体作用履行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制度。其中新市镇蔡界村、洛舍镇东衡村、莫干山镇庙前村等为先行试点单位先行开展,其他工作基础好、条件成熟的村可申报试点,为全县面上全面铺开提供参考经验。二、主要内容(-)建立农村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确认机制1 .认定。农村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的认定主体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社员身份为基础,以“户”为单位,对本社的社员是否具有宅基地资格权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本社内部公示,无异议的,报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2 .登记。经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
3、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对宅基地农户资格权进行登记,形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登记簿,由镇(街道)建立数据库,作为宅基地审批的依据,并依申请向农户发放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登记证。3 .变更。农户应当根据户中社员增减情况及时申请变更资格权登记情况,也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分户变更,变更登记须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审查、公示,报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变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登记簿和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登记证。4 .实现。未取得宅基地的农户可以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落实宅基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应当依法依规予以落实;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
4、建设集体公寓、置换城镇国有住房等方式,保障农户实现“户有所居”;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允许农户退出宅基地农户资格权。(二)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审查机制1 .人员核定。在严格管控“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对尚未落实宅基地的资格权户,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受理建房申请,并会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时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性,对具有资格权的人数进行审核,初步核定宅基地用地面积。2 .选址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对资格权户提出的建房位置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经民主决议后,及时将初步选址和人员面积核定情况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严格控制在山区切坡建房和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
5、建房,并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山区农村村民切坡建房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2011)192号)规定执行。3 .放样排基。农户建房用地经审批同意后,按照“四到场”的要求,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镇(街道)有关部门到场实地丈量、放样排基、开工查验,确定房屋四至,在村民建房“四到场”记录卡上签字确认、形成记录。4 .竣工验收。农户建房竣工后,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农户验收申请,及时报告镇(街道),配合有关部门到场实地核查验收,在村民建房“四到场”记录卡上签字确认、形成记录。验收合格后,协助农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建立农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决策机制1 .建立土地民主管理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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