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高收入人群避税问题及对策思考与探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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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高收入人群避税问题及对策思考与探索“十四五”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减税退税的政策,结合2018年10月1日开始逐步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看出我国正逐步建立更加公平的分配与再分配制度。其中建立旨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避免贫富差距过大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制度,是完善我国再分配制度的关键。一、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一)高收入人群收入隐蔽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往往更为隐蔽,很多灰色收入难以在源头进行扣缴税款。第一,最常见的是个人收入转增为企业资本,隐瞒财产性收入。目前在国内外均有出现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收入为“1美金”“1元钱”的现象,他们将个人的收入转增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照20%的税率收取。这些
2、高收入人群往往可以通过资本运作、金融理财、投资注资的方式,将个人劳务收入转换成资本营收,以此将高税率转换成低税率,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并且,这种财产性收入不像可从源头直接进行统计扣除的职工工资一样,其隐蔽性更强,监管更具困难。第二,高收入人群往往会进行跨境投资或在海外开办公司、实施商业行为等以此获利,对此我国税务机关难以觉察并征管。第三,我国目前未能实现税务部门与银行、车管所、房屋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机构的联通,税务机关无法查明高收入人群的准确收入信息和财产情况。(二)相关制度未充分落实我国适用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纳税方法。但是在目前的相关实践中,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政策督促和保障
3、代缴代扣的顺利实施。并且我国自行申报制度不够健全,导致部分高收入人群没有对其隐形收入进行申报,对我国税收制度造成影响。例如股权转让的税收方面。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制度,但是在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方面,扣缴义务人往往未按规定扣缴相关税款,纳税人又缺少纳税意识未进行自行申报。首先,许多大型公司的股东持有市值巨大的股票,股票价值的上涨同时意味着股东可以获取大量利益,其财产也大大增加,而我国对于仅持有而不转让股权的持有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股息产生的红利收取的个人所得税也微乎其微。其次,个人所得税所需缴纳的股权转让所得按次计征,税额与转让次数息息相关,而在市场中频繁购买与抛售股份的
4、往往正是中低收入的小股民,这就造成了一定的不公平现象。由此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股权转让方面征管不到位,没有起到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三)高收入人群税务违法成本低目前我国对于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很小,大部分情况只要补交应纳税款与罚款就可以避免法律制裁。但是这种后果与高收入人群偷税漏税逃税所获得的受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并且由于其收入与手段的隐蔽性,大量税收违法行为未能被发现并处罚。这也是某些高收入人群选择逃税的原因。另外,我国缺乏良好纳税环境,对居民缺少纳税教育与宣传,纳税人对税收政策不够了解,缺乏积极纳税的主观能动性。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结构出现的问题“当前的个税法仍然在税收公平方面存在
5、一定的缺失,这种缺失集中体现在针对劳动所得的税负过高而针对资本所得的税负过轻,甚至缺失J1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财政收入中90%来源于税收,而税收中的70%来源于间接税与工资税,而这两项大部分是由中低收入人群贡献的。在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占比一直很大,而作为消极所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的占比却低很多。根据税收公平和量能课税的原则,对于依靠劳动所得的税负应当低于依靠资本所得的税负。主要依靠劳动获得收入的工薪阶层是社会最主要的群体,而其中中低收入者占比很高,这类人群收入形式单一,纳税能力较弱,很容易在经济上陷入困难。而依靠消极财产所得的人群,往往以高收入人群为主,这类人的收入形式多样,隐藏收
6、入较多,纳税能力更强,有更强的抵抗风险的能力。因此应呈现财产性收入赋税重于劳动性收入的格局,但现在我国呈相反状态。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目前存在“重劳动收入、轻财产性收入”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有以下几个原因。(一)税率设置不合理2018年我国进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完善了个人所得税制度,通过提升税率层级和扩大适用低税率的税基,减轻税负并使得税收政策趋于公平。但是“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税率和层次设计的思路与条件已经不适应当前我国现实J2具体来说,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于“工薪所得”在内的综合所得的课税率较高,并且为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于“财产转让所得”等消极所得课税为固定税率,且税率远低于综合
7、所得税率。这种课税方式显然不利于税收公平。45%的综合所得最高税率在劳动收入方面可以对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进行调整,有利于社会收入分配公平,但是过高的最高边际税率会带来反向调节作用。因为该45%的税率仍为综合所得税率,负担该税率的人群往往是依靠劳动或知识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高科技人才或技术人员,而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往往是依靠消极的财产所得,并且该类人群有更高的避税意愿与避税手段。这是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的。(二)财产转让所得占比太低个税起征点自改革提高至5000元后,我国纳税人群的数量减少,但是中低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比却没有下降,这意味这我国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的纳税负担加大了。并且从我国个
8、人所得税的征收结果来看,“工薪所得”一项的占比是个税总体中占比最大的,而“财产转让所得”的占比仅占一小部分。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核心群体并非掌握大量财富的高收入人群,而是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中低收入群体。目前我国各大超一线城市的房价可以与发达国家的各大城市相比,但这种情况与居民收入的情况是不相匹配的,说明目前我国造成居民收入差异过大的主要原因是财产类的消极所得的差距而非工薪所得的差距。由此看出我国的个税构成有很大问题,不仅不能实际有效地调节收入的不均,反而有拉大差距的可能,而这无疑是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财产转让所得”仅征收20%的比例税率,税率过低且缺乏一定的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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