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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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为深化我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加快释放改革红利,让更多人民群众分享改革成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V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3)1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3)133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批复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名单的函(中农函(2023)20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
2、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为方向,改革创新为动力,激活显化农村宅基地价值,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体系,赋予宅基地使用权更加充分的权能,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流转、抵押宅基地使用权,为充分显化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提供金融服务支撑。维护农民利益。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反映农民诉求,牢牢把握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保障基本居住权,积极探索支持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有效实现形式。坚持市场主体。畅通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权实现处置通道,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充分
3、调动和激发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风险可控。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既要强化金融风险意识,又要稳步推进金融创新,加强资金监管,强化贷款定向使用,做到风险可控。二、主要内容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借款人以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申请贷款条件借款人以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权属清晰,经依法确权登记,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未被司法机关限制权力;2 .由户主(证载权利人)为代表或由民宿业主等企业法人、其他
4、经济组织(证载权利人)提出抵押申请。其中由户主(证载权利人)为代表提出抵押申请的,须经户内宅基地资格权人(房屋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若宅基地资格权人(房屋财产共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3 .经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审核后,同意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及处置的。(二)抵押及处置方式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抵押可分为“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无地上建筑物)三种抵押方式,可以以第三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房财产权)作为担保物办理抵押。具体如下:1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押在保障“户有所居”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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