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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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监督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直接发包方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第一条本意见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县范围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二条严格落实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发包人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直接
2、发包方式。第三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包人可采用直接发包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告知性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报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告知性备案:(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发包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3、,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七)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八)属于市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办法(湖公管委(2019)1号)规定金额较小的工程建设项目。(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情形,发包人应当参照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项目邀请招标专家论证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第四条为鼓励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根据政企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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