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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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公寓的管理,提高博士后公寓使用效率,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土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发2006149号)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博士后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校博士后公寓由后勤管理处房屋管理科(简称房管科)和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简称博管办,下同)共同管理。第三条.博士后公寓由学校统一装修,并配备基本家具。公寓内所有设施由居住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博士后公寓专供我校符合住房分配条件的博士后本人使用,对于在广州已有住房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原则上不再安排住房。本省广州以外地区来我校做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在原单位已有住
2、房的,原则上安排两人一套住房。第二章博士后公寓入住手续第四条经我校和广东省人事厅批准进站的博士后在领取录取通知书和广东省人事厅进站批文后,博士后本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省人事厅批文,在规定的有效报到期限内到学校博管办报到时,符合住房分配条件的,由博管办开具博士后住房通知单,博士后本人持该通知单到房管科签订博士后公寓租住协议并办理公寓入住手续。第五条博士后办理公寓入住手续时,须向学校房管科缴纳住房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博士后按时出站退房时,经学校房管科验收,公寓设施及其他情况保持良好,保证金予以退还。第三章博士后公寓的使用和维护笫六条公寓基本设施的损坏和报修。博士后应该爱惜使用公寓及公寓设施,公
3、寓窗户、公寓内灯具、家具、墙壁、上下水道或电路、煤气管道等损坏时,可向后勤管理处房管科、水、电等管理部门登记维修。家具正常破损的,可报房管科登记维修。博士后退房时公寓内设施如有损坏,且三个月内无报修记录的,须照价赔偿或者自行按照不低于原来设施质量的标准更换,并会同房管科、博管办验收。其它情况酌情处理。第七条公寓的使用主体。公寓只能由分配住房的博士后本人使用,承租的博士后不得擅自改动房屋原有结构及配套设施,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或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责任;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房屋,违者一经发现,除取消其住房资格外,并
4、按成本租金的5倍处以罚款;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火灾、房屋倒塌、伤人等事故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国家经济损失和个人损失,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承租方不得在学校博士后公寓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除收回其住房外,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公寓的房租及其他费用。博士后公寓的房租、卫生管理费由博士后负责。房租标准按学校现行的标准租金执行,由财务处在其工资帐户或个人指定帐户中代扣。家具折旧费每月20元,在每月房租中一并代扣。卫生管理费标准每户每月为5元,在博士后出站时一次性在物业管理中心交清;煤气、水、电、电话费用、计算机网络使用费,由博士后本人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缴纳。第九条博士后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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