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希尔伯特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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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的希尔伯特问题”常鹏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经过数十年的实践累积和学理探索,我国物权法制度日趋完备,学术研究愈发博大深入。在广袤繁荣的物权法理论园地中,有探究物债关系的深沉学理,有以权利行使为主线解析用益物权的精巧手法,有鸟瞰南非物权自由原则的新奇体验,有回溯罗马法地役权的思古幽情,有借道美国法再塑动产担保的时代脉搏,有深潜于我国三权分置改革的现实敏感。一路走过,边看边学,边学边思,边思边悟,在收获满满的同时,也有问题尚未觅到答案。现不揣浅陋,把它们作为物权法研究中的“希尔伯特问题”,野人献曝,求教于大家。一、物权法能否保护数据?(一)问题的初步说明信息革命的纵深发展促成大数据时代的到来
2、,但数据是否为财产、在保护时是应规制行为还是应赋予权利、目前的赋权模式是否合乎实践需求等基础问题尚有激烈争议。部门法学者多以民事财产权来探讨数据保护,这符合传统认知路径,在学术市场中颇有号召力,与中央着力推动数据产权的举措也若合符节,不能不引起重视。相比于同为生产要素的土地,新型财产,由此来理解民法典能得出数据是新型财产权的结论。数据无疑是第127条,不过,该条护的讨论中,能否将之作为物权看待是个重规定也有其他理解,比如,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物权法能调整数据。事实上,在对数据保要争论点。这个问题是在法律教义层面展开的,尽管它未必挠到数字经济过程的痒处,但在一定程度上能深化数据保护的认识,对理解
3、物权法基础规范的制度张力,理解物权法对信息革命的可能效用,乃至于促进教义内外的相互理解,也有不小的意义。(二)问题的展开说明尽管立论基础、认知脉络和说理逻辑不同,这个争点的正反意见有共性,都以促进数据利用、流通和创新为目的,都有综合多法律部门进行多维度保护的观念。为了使讨论有针对性,下文取制度层面的对立说明论争何在。1 .数据是否为有体物?赞同者为物权法保护提供了垫脚石,反对者刚好相反,有见解还指出,把数据扩张解释为有体物,会破坏物权法体系结构。由于有体物是物权法最基础的概念之一,对这一争点只有在物权法的知识脉络中加以甄别才有意义。与德国法系一样,我国物权法把物限定为不动产、动产这样的有体物。
4、在日常维度上讲,土地、房屋、汽车等有体物看得见、摸得着,以此为标准,通过数字技术呈现的数据与有体物八竿子打不着。但有体物是法律概念,而每一法律概念都有规范功能,应由此出发,而非根据日常经验来界定其意义。在物权法中,有体物概念有三个主要功能:区分功能,即通过强调客体在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物质三维性,使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区别开来;归属功能,即为了实现物权的支配作用,只要有经济效用的客体边界清晰、可被支配,即便以能量、自然力的形态呈现,也属于有体物;发展功能,即随着社会发展,只要科学技术、交易形态、伦理观念允许,诸如受精卵、微生物也能成为有体物。基于这些功能,无需扩张解释,以电、磁等物理形
5、态存在的数据就是有体物。物权法是由诸多像有体物这样的概念基于特定逻辑组合成的群体规范,其体系结构无法外在于有体物等概念成分,是实现有体物前述功能的适宜空间,故而,把数据与土地、房屋、汽车并列为有体物,只会让物权法的体系结构充实饱满,而不会致其破损。当然,在强大的知识路径依赖下,即便不把数据当成有体物,也不妨碍参照适用物权法来保护数据,这样看来,本争点的实质意义不算太大。2 .物权法的权利结构能否适用于数据?与土地、房屋、汽车不同的是,数据有无穷使用又不会因此贬值,用户的初始数据与企业的衍生数据紧密交融等特点,与此相应,用户和企业的各自数据财产权均近似于所有权,这实际表明数据能同时承载多个平行的
6、自物权类型的财产权,与一物一权、自物权优于他物权等物权法传统不符。但另一方面,依据自物权一他物权的分立,数据也有所有权一用益权的分层。这两种意见无法兼容,其争点事关物权法的权利结构。为了最大程度实现物的效用,物权法的基本权利结构是分立分层的自物权一他物权。在此结构下,有先后顺位的类型,即通过有序竞争的多个他物权来最大化物的效用,还有多次分层的类型,即以他物权为基底设立更上层的他物权。这种结构表明,无论他物权的权能如何充裕,都不可能等于所有权,用它套用数据,的确与数据的前述特点不太合拍。而且,用户的同一数据被若干企业利用,或企业数据再被他人利用,用先后顺位或多次分层来套用,也都不够妥当。在前述结
7、构之外,物权法还有按份共有的权利结构。涉及多人的共有会因协商、掣肘、转让份额走人或分割共有物消灭共有的程度时,应视为可接受。在此前提下来看增加原物价值的添附,根据民法典第322条,在没有约定及特别规定时,只要原物和添附的经济价值还未悬殊到必分主次的程度,由原所有人和添附人通过经济价值比例来共有添附物,共同维持添附物的效益,就是应有的选择。用户在企业架构的平台上提供初始数据,企业收集处理加工再衍生数据,后者无非是前者的添附物。由于用户为数众多,有时甚至以十亿记,它们数据集合的经济价值与企业添附增值部分是难分主次的,由此说数据由用户和企业共有似不为过。在按份共有的权利结构中,用户和企业均是数据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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