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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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行为记分规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日常监管,明确不良行为的记分标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XX省物业管理条例XX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物业工作实际,制定本记分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不良行为信息的记录和记分。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不良行为信息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记分,记分类型分为-41分、-20分、-10分、-5分四种类型。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较严重不良信息,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41分记分处理并列入物业服务企业重点关注对象;其中第(三)项至
2、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经理给予-41分记分处理:(一)未按照物业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承接前期物业服务项目的。(-)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或者采用串标、行贿评标专家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采用行贿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及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接管物业服务项目、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四)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物业服务管理委托给他人或者其他公司的。(五)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六)挪用、骗取、套用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七)经有关部门认定,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致物业管理区
3、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八)因物业服务企业过错引发重大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九)拒不接受属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同一事项连续收到两次整改通知书仍不整改的。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20分记分处理,除第(四)、(五)款外,对项目经理给予-20分记分处理;(一)擅自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二)擅自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或者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方案的。(三)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四)未按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有关规定,承接未经承接查验或者
4、不符合查验要求的物业服务项目(非国有土地建设的项目除外)的。(五)物业服务期间,未按照企业退出项目规定程序擅自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六)在基本信用信息和业绩信用信息申报时存在虚报、瞒报、拒报相关信息或者提供伪造、篡改资料情况的。(七)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等省级以上检查、评比活动中被扣分的。(八)所服务的物业服务项目中,存在物业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的。(九)妨碍、阻挠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开展的,或者拒不配合物业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活动、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十)贿赂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单位或者第三方评估单位的。(十一)因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行政执法、公安、消防、市场监督、水务、环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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