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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质量协议供应商编码: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本协议作为双方已签定的采购合同的补充部分,质量责任条款如与采购合同不一致处,以本协议为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需方)与(以下简称供方)以采购合同为基础,就需方从供方采购的材料、零件、单元或商品(以下简称订货物品)有关供方质量保证签定如下协议。第一节目的第一条(目的)供方向需方交纳的全部订货物品,必须符合需方的制造、组装(以下称制造)的质量要求(包含但不限于结构、机能、性能、安全性等要求),供方保证向需方提供满足品质要求的订货物品。第二节质量要求第二条(质量要求规定)2.1 供方产品基本质量要求按需方最新颁布的企业技
2、术标准,需方未提供企业技术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供方企业技术标准执行。需方企业技术标准包含了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内容。需方验收供方产品时以上述标准及需方企业抽样标准为依据,对质量标准有争议的,以最新封样样板为准。2.2 有关订货物品的质量要求等,双方在供方制造订货物品前或交货前,须对以下图纸、规格书等进行确认,质量要求等变更时也必须确认。2.2.1 由需方做成,正式交给供方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含需方委托供方做成之图纸、规格书、样品等,以下称采购标准)。2.2.2 由供方做成,需方书面确认的图纸、规格书、样本等(以下称交货标准)。2.3 供方向需方交订货
3、物品,必须符合需方向供方订货时的最新采购标准或交货标准。2.4 需方的进货合格率要求为三99%。2.4.1 需方每月对供方按合格率对供应商进行排名,供方的来料合格率也是年度考核的依据。同样也是供应商分类的依据。第三条(遵守法律、法规等)3.1 供方要遵守与安全性能相关的已制定的法律、条例等规定。3.2 供方从需方正式接收的采购标准,如果判断不能遵守前项安全规定等时,要立即向需方报告、协商。第三节质量保证第四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4.1 供方有义务按国际标准IS09001-2008的要求建立一个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责任维持这个体系的零缺陷目标和不断地改进服务。4.2 供方允许需方通过审核手段,来
4、检查其质量管理方法是否达到需方的要求。审核可以是对一个体系、或一个过程、或一个产品进行。4.2.1 供方允许需方接近所有的操作设备、试验中心、仓库及邻近区域,并且可以检查与质量有关的文件。在此情况下,供方为保证其商业秘密的安全性所要实施的适当措施将会被需方接受。4.2.2 需方会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供方。如果需方认为应采取一些纠正措施,供方应即时拟订措施计划,在一定期限内(最多四个星期)执行,并将结果反馈需方。4.3 供方指定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及经营的负责人,根据需方要求,事先向需方提交书面资料。负责人变更时,要通知需方。第五条(生产质量保证文件的准备和整理)关于订货物品,供方做成制造工序中具体标明
5、的制造管理项目。特性、标准等的管理工程图做成明确表示操作顺序、方法条件、注意事项及使用设备、工具夹具、计量计测器等的作业指示书并以此为基准,对作业人员的作业内容全面指ZjO第六条(供方采购物资质量保证)5.1 供方保证制造订货物品使用的零件、材料等物资完全符合该订货物品质量要求,有充分的质量保证。5.2 供方得到需方的请求,在给需方交货的同时,将其子供应商的质量证明交给需方O5.3 供方用于制造订货物品使用的物资,如由需方有偿或无偿提供,或向由需方指定第三方采购,其制成订货物品的质量全部由供方保证。第七条(设备、模具、工装工具等的准备及管理)7.1 供方准备为制造订货物品所必须的设备、机械、模
6、具、工装、夹具、计测器、试验机等(以下称制造设备),要经常进行保持质量保证上必要的精确度的维护管理工作。7.2 供方得到需方的请求时,要将供方可进行的制造订货物品所必须的制造设备精确度管理书面提交给需方。第八条(订货物品的外形等)8.1 为防止质量劣化,所交货物之外形、捆包及运输方式等,要采取充分而必要的保护措施。8.2 需方根据需要经过与供方协商,可决定供方所制订货物品之外形、数量、包装方法、规格书及运输方法等,而且供方在变更以上内容时,须事先得到需方的承认。第四节质量确认及记录第九条(制造过程检查、成品检查)为确保订货物品满足质量要求,供方在订货物品制造过程中或出货时,要实施必要检查。但需
7、方要求时,供方与需方研究决定该检查基准的全部或一部分内容。第十条(提交检验记录单、管理质量记录)10.1 应需方要求,供方向需方提交实际的出货检查等记录单,材质证明(或第三方检测报告),有特殊要求的需要供方提供检测所需要的标准样本。10.2 供方有订货物品的检查、试验等结果的记录,至少要在作为文件保存要求的执行期限内妥善保管,应需方要求,允许需方阅览或向需方提交其副本。第十一条(批量可追溯性管理)为使订货物品的批量容易追踪,供方应根据供需双方另行商定的办法,明确区分生产批量并能进行切实管理。第五节订货物品的检验第十二条(验收检查)12.1 供方所交全部订货物品皆以满足质量要求为前提,需方实施降
8、低抽样检验采购。12.2 需方认为有必要时,根据另行规定的检查期间及基准可实施对订货物品的加严检查(以下称验收检查)。12.3 验收检查不合格时,需方将结果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需方要求的时间内向需方交纳替代品或按需方指示进行处理。第十三条(样品检查)13.1 供方按新规定向需方交货或根据第17条及第19条设计、制造条件等变更后初次向需方交货前,按供需双方另行协议的规定,供方将该订货物品样品进行报验,并将该批样品制造的全数、全项检查报告附上(如果订货物品制造过程中使用到模具,则检验报告还应包括涉及的模具工艺参数检验项目)o13.2 为保证供方新订货物品批量质量,在供方正式批量供货前,供方须向需方
9、提供供需双方协定数量的免费样品,需方收到供方样品时,按与供方协商另定的方法立即对订货物品样品实施检查、试验(以下称样品检查)并将其结果通知供方。13.3 供方按第1项向需方交纳样品后,所有订货物品样品检查合格后才能着手生产,但得到需方特别承认时,可在样品检查合格之前开始生产。13.4 订货物品样品不合格时,采用前条第3项、第4项规定。第十四条(限度样本封样)14.1 采购标准或交货标准的数值等,不能明确用官能检查判断的检查项目的,供需双方协商后,由需方或供方作限度样本封样,并取得对方认可。14.2 限度样本封样由需方或供方分别保管,在使用、保管时不能失去其特性。14.3 根据具体情况规定限度样
10、本封样的有效期限,供需双方按实际需要及时重新确认,更新或改变。第十五条(不合格品的处理)15.1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需方有权作出退货处理。供方作出返工或采取其他手段再经需方检验合格的,需方应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再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予以退货,如需方对不合格品作出筛选处理时,供方需支付筛选的人工费。如需方要求退货时,供方在接到需方退货通知后,需方所在地供方2天内、本省供方3天内,外省供方7天内应持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到需方处确认并做出处理。如超出规定时间两天供方仍未办理退货,需方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款项并代供方作出报废处理,报废所得收益归需方。(如遇特殊情况时供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
11、方,在得到需方认可的情况除外)15.4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经供方申请,需方为不影响生产同意办理让步使用时,需方有权进行折价处罚,并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之日起3天内未派人员处理的,视为接受需方的折价。第六节变更、异常时的管理第十六条(设计、制造条件变更的联络)16.1 供方在做出任何有可能影响到订货物品质量的计划性变动以前,应征得需方的批准,尤其是在下列各号之一变更时,立即将此事书面报告需方取得需方认可。否则一旦发现将视同批量不合格进行处理,并处以1万元以上的处罚或暂停供货,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一并处罚。但预先已取得需方认可,对订货物品质量无任何不良影响的,不在此限。1
12、6.1.1 设计变更给需方交货开始后,订货物品设计变更(含材料变更)时1.1.1 1新造、更新、改修模具制造订货物品新造模具时,或使用中改造、修理模具时1.1.2 2变更制造方法订货物品制造方法(工程、加工、作业和检查的方法、使用的制造设备等)发生变更时1.1.3 3资材的制造商和供应商有变更时16.2 需方由于自身理由,有必要对订货物品实施第1项各号之一变更时,立即书面通知供方,供需双方在协商基础上实行变更。其中涉及到需方订货物品第1项第(1)、(2)、(3)号之一变更时,供方必须提前获取需方开发部门的正式书面文件。16.3 供方对订货物品所做的改动,包括第1项和第2项的改动,任何情况下都要
13、取得质量证明并做好文件,在需方请求时向需方提交一份,同时须向需方提供供需双方协定数量的免费样品,由需方验证认可后,供方才能提供更改后的订货物品;如果样品没有得到需方认可,供方仍需按原先生产参数提供产品。第十七条(质量异常的联络)17.1 订货物品由于已定的协议例如质量特性、期限、发货数量等明显地不可能做到,设计或制造工程不合格,预想或已发生了与质量要求不符或其它质量异常时,供方立即与需方书面联络,供方还应在发货后将这些已知的变化情况通知需方。为了能迅速解决问题,供方应提供必要的数据和实际情况o17.2 需方在收货、工程中及在市场流通中,发现与质量要求不符及质量异常时,立即与供方书面联络,供方在
14、收到书面通知后48小时内必须回复需方。第十八条(原因调查及防止再发生等对策)18.1 前条质量异常一经发现,供方立即调查其原因,并向需方提交其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同时决定防止再发生的必要对策,得到需方认可后实施。18.2 需方针对前条质量异常原因有必要进行调查及实行对策时,供方要积极配合。第七节质量损失赔偿第十九条(质量保证责任)19.1 供方所供产品在需方生产过程中被判质量不合格时,需方根据损失向供方索赔相应损失。19.2 因供方提供的物料出现混装、印刷错误(有隐患)、物料与标识不符、包装外观破损、变形等有质量隐患的不合格,需方有权拒收并退回供方,所造成的需方订单交期影响以及运输成本全部由供
15、方承担。19.3 所交予客户之货品有质量异常发生时(指质量问题现象可能与贵司生产之产品相关),供应厂商有责任负责处理,若未能配合处理不良品,导致本公司于正常作业外所产生相对之作业成本,其额外至客户端处理之工时损失将转稼供货商。19.4 发出供货商品质改善通知书,急件(一个工作日内)/普通件(三个工作日内)应依规定期限回复改善质量之对策,超过期限无响应改善者,将参照供应商等级评分标准执行,有回复,但原因分析与改善措施无效的退件后未回复的,按供应商等级评分标准执行,并将其供货商品质改善通知书传于供货商最高主管。19.5 因产品质量问题,给需方造成损失,经双方确定其相应的损失由供方承担(在生产、用户使用过程中停止或生产报废,需要返修,其停产损失费用(由需方核算)、废品损失(含牵连报废损失)和返修费用,由需方核算。19.6 当供方所供产品质量出现异常或存在质量隐患(包括需方检验、使用后、售后反馈)。需方有权对供方产品进行封存,封存后造成的停、转产、返工等可计算损失的由需方核算供方承担,供方并向需方支付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19.7 为防止退回供方的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中再次送,如需方发现供方把退同不合格品(或其它同类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中再次送货或整批不合格品再次送货时,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供方承担,供方并向需方支付该批物料(再次送货批)价值的两倍的违约金,需方并有权暂停供方供货关系。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