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广东省某房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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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广东省某房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023买卖合同:广东省某房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正文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XX)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7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云芳,女,193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芳村区花地湾红棉苑1栋303房。委代理人李昌全(系上诉人谭云芳之子),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童心路5号。法定代表人田炳信。上列常事人之间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谭云芳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XX)南民三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2、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本院查明:1996年7月29日,谭云芳与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房产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购买信托房产公司位于黄歧鄱阳路广信嘉乐花园嘉乐阁2号楼101房。合同签订后,谭云芳向信托房产公司支付了辨理房地产权证的费用15643元,并依约付清了购房款20XX15元。因信托房产公司交付商品房后至今没有为其辨理房产证,双方由此引起纠纷。20XX年8月5日,谭云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信托房产公司违约,判令信托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34118元;判令信托房产公司在法定时间90天内为其办妥房地产权证,否则,请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契约;判令信托房产公司承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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