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住房分配及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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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工住房分配及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临时工住房的管理,合理分配和使用公有住房,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临时工是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正式聘用且聘期在一年以上,“三证”(身份证、未婚证或计生证、劳务证)齐全,并纳入人事处登记管理的临时工。本规定所指的临时工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分配给临时工租住的公有住房。第三条临时工住房的分配及管理工作由后勤管理处房管科具体负责。第四条各单位聘用的临时工的住房原则上由各用工单位自行解决,学校公有房屋在满足本校教职工居住的前提下,如有剩余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分配给临时工租住。第五条临时工租住房屋须由用工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房管科提出申请,由房管科将房屋分配给
2、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负责安排临时工居住并将安排情况报房管科备案。第六条临时工住房分配原则及条件:(1)临时工住房按其工作性质和房源情况有所侧重地进行分配。(2)属学校职工家属(配偶、子女)的临时工,原则上不安排住房。(3)用工单位在申请临时工住房前,必须一次性缴清原拖欠的房租和水电费,否则不予受理。(4)临时工住房按集体宿舍床位分配(人均68m2),学校不负责解决临时工家属住房。若夫妻双方均为我校临时工,且均已连续在校工作五年以上的,可申请家庭住房。第七条临时工住房分配工作程序:(1)由用工单位如实填写临时工住房申请表,经单位领导复核签字后,交房管科;(2)房管科审核后根据学校房源情况提出分配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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