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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计划、申请、准入、退出、监督管理和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住房保障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平分配原则
2、。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房保障,是指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公租房的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保障性住房以及领取租赁补贴,保障基本居住需求。前款所称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包括以下三类:(一)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二)产业园区务工人员(产业园区内的本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三)特殊岗位从业人员(重点保障在本市从事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等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提供优惠政策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租
3、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本市保障性住房含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包括政府所有的(含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投资建设方式包括新建、收购、租赁等。公租房按保障对象分类,分为非产业园区配建的公租房和产业园区配建的公租房。非产业园区配建的公租房优先用于解决符合本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城乡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需求。产业园区配建的公租房优先用于解决各类产业园区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主要面向用人单位定向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按我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对符合本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通过发放租赁
4、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第七条市住房委员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本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编制本市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制订本市住房保障相关配套实施政策,统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市政府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代表、社会团体代表、市民代表、外来务工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市公租房分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市年度公租房分配方案进行评审。具体职责由委员会章程规定。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以下统称为“镇人民政府
5、(街道办事处)”。各村(居)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协管住房保障工作。第八条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作为本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办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住房保障事务:(一)住房保障需求的调查、分析、统计;(二)拟定市年度公租房分配方案;(三)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四)公租房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等事务的执行;(五)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维护;(六)公租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况的登记和检查;(七)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服务网络。第九条市公安、自然资源、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中心等有关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用工单位,应当依照我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
6、,协助住保部门做好对住房保障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资产状况的核查、证实工作。第十条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民政、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审计、统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应负责做好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住房保障需求调查、准入受理及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其中,环卫工人由市城管和执法局负责,公交司机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第十一条市住保中心应当建立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与各镇(街)之间住房保障信息资源共享。市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自然资源、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金融、住房公积金
7、等信息平台应当与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共享渠道。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住房保障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前款所及单位,根据住房保障规划,结合省政府下达的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年度责任任务,制定住房保障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把住房保障年度计划要点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三条市政府建立住房保障土地专项制度。列入住房保障土地专项的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地功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编制住房保障规划时,应明确公租房
8、的空间布局,由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编制规划、制订计划时应征求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制订年度计划时,应当综合考虑城市配套设施建设状况。第十五条公租房可采用集中建设或者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方式建设。与商品房搭配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建设项目用地出让申请单位应当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意见,市自然资源局结合建设项目用地出让申请单位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意见,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公租房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第十六条新建公租房应当满足基本居住需
9、求,符合安全、经济、环保和节能标准。以套型建筑形式建设的,面积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公租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结合住房保障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公租房项目的建筑面积、套型结构、室内外装修及相关配套设施等标准。新建的公租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及经济适用原则完成室内装修。以其他方式筹集的公租房在出租前,应当参照新建公租房的室内装修标准,作相应的修缮。第十八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公租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等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勘察、
10、设计、施工、监理等质量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对其参与建设的公租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第十九条公租房开发建设、运营和收购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的相关税费法律法规执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本镇(街)纳入公租房管理的项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将公租房项目清单报送市税务部门。第三章资金和房源筹集第二十条市政府建立与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10%的比例提取的资金;(四)提取贷款风险
11、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五)政府出租公租房及出租、出售公租房配套设施所得收益;(六)社会捐赠方式筹集的资金;(七)经市政府批准可纳入住房保障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第二十一条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公租房开发建设、发放租赁补贴以及公租房管理支出等。对于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中央和省有资金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租金收缴和使用管理,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市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第二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2、)应当建立与基本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公租房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租房中长期贷款,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第二十五条公租房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和租赁的住房;(二)政府公房住宅部分;(三)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没收的住房;(四)企业或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搭配建设的住房;(五)社会捐赠的住房;(六)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的住房;(七)产业园集中配套建设的住房;(A)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第二十六条公租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上载明公租房性质;属于共有
13、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通过政府投资建设、购买、依法收回、征收、没收、搭配建设、公房腾退、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用于住房保障的住房,归政府所有,由政府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运营管理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第二十七条住保部门和公租房的产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租房的房源管理档案,切实掌握公租房的产权、坐落、结构、面积、设备、使用、租赁、损坏、修复及增减变化情况。第四章公租房第一节申请和准入第二十八条市住保中心每年根据全市公租房房源及住房保障需求登记、定点登记等情况拟定年度公租房分配方案。公租房分配方案经市公租房分配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公布实施。第二十九条申请承租非产业
14、园区公租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家庭划分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夫妻双方或离异(含丧偶)人员,与未成年子女构成一个家庭;(二)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或抚养权不归申请人所有)、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士、年满16周岁且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儿,可单独申请;(三)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经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四)申请人为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的,需与监护人共同申请;(五)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 .在监狱
15、内服刑的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2 .法院宣告失踪人员。第三十条申请承租非产业园区的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居住,如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离开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本市居住;(二)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规定的标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已领取退休金或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放宽到不高于上一年度本市规定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三)申请人及家庭资产总额符合本市规定的资产限额;(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租住直管公房、所在单位福利性单身宿舍。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子女在本市持有房产情况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六)名下均无机动车辆。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小型农用车辆、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如有合法经营性车辆,车辆价值不得超过6万元,车辆价值按申请人提出住房保障申请时的评估价计算。(七)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为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纳入家庭总资产,家庭资产总额低于本市规定的资产限额)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的,视为无商事登记。(A)申请人及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