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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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全体教师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2、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二章处理的种类与权限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中共党员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第五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学校纪检监察组提出建议,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
3、学校纪检监察组提出建议,经学校党委研究报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市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由学校提出建议,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第三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第六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严重
4、后果。(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七)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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