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中央商务区邮轮游艇游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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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亚中央商务区邮轮游艇游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亚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园区”)邮轮游艇游船(以下简称“三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加快邮轮旅游试验区和游艇产业改革发展创新试验区建设,促进三船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三亚中央商务区关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三商规字2023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园区用于引导与支持园区三船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额度预算为3000万元/年。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
2、合国家、海南省、三亚市及园区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策略,有利于促进园区建设邮轮游艇旅游试验区和产业改革发展创新试验区。第四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2023年1月1日(含)以来商事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园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开展实质性运营的企业,具体分为邮轮产业链企业、游艇产业链企业、游船产业链企业。(一)邮轮产业链企业及相关组织:包括但不限于邮轮运营、船务、代理、设计、维修、供应、船级社、旅行社、金融服务、船员服务、专业机构、协会组织等。(二)游艇产业链企业及相关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游艇经纪、俱乐部、游艇租赁、游艇设计、游艇模型制作、船级社、专业机构、协会组织、游艇零部
3、件配套贸易及加工企业等。(三)游船产业链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高速客船、旅游客船、客滚船及相关企业等。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运营奖补支持三船企业高质量运营,每年根据营收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一)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以上(含)至2亿元的部分,按照营收的0.8%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申领金额不超过160万元;(二)年度营收在2亿元(含)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营收的1.15%给予奖补,含第(一)条160万部分每家企业每年最高申领金额不超过920万元;(三)年度营收在10亿元(含)以上的部分,按照营收的1.5%给予奖补,含第(一)条160万部分及第(二)条920万部分每家企业每年最高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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